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82号 2001-09-07 税屋提示——依据浙国税法[2007]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第二次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641号)精神,现将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本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中的“已使用年限”应从初始购置人的购车之日(购车发票上注明的日期)算起,满一整年的为一年,不足一整年的不得计算在内。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9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