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明电[1994]07号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1-30
摘要: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明电[1994]07号         1994-01-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税务局(不发宁波),省税务稽查总队,省税务局直属分局、驻宁波省属企业税务管理处: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30号电报通知,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尚未制定下达,为及时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确保税款及时入库,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式未正式下发执行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

  抄送: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1月3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