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1998]9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2
摘要:用票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货代发票的购、领、用、存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货代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8]97号     1998-11-02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日

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货代发票的印制

  (一)货代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二)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和发票号码。

  (三)用票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使用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出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货代专用发票批准通知单》,货代企业持该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外经贸厅汇总后的印制计划向发票定点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依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货代发票。印制完毕后,要专库妥善保管。同时,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报省地税局。

  二、货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一)货代发票由省外经贸厅统一领购,统一发放。各用票单位一律凭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和单位介绍信领取。省辖市地税局和当地地税主管机关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用票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货代发票的购、领、用、存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货代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用票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按规定严格保管。微机专用发票存根联要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按照核销的程序进行销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私印、出售货代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货代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货代发票的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的发票,任何国际货代企业、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和记帐报销凭证。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