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8]97号 1998-11-0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日 河北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的印制、领购、保管和使用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货代发票的印制 (一)货代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印制管理。 (二)货代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并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和发票号码。 (三)用票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之前,分别将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的使用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出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使用货代专用发票批准通知单》,货代企业持该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省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外经贸厅汇总后的印制计划向发票定点印刷厂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发票定点印刷厂必须依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货代发票。印制完毕后,要专库妥善保管。同时,填写《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上报省地税局。 二、货代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一)货代发票由省外经贸厅统一领购,统一发放。各用票单位一律凭当地主 管税务机关发给的《发票领购簿》和单位介绍信领取。省辖市地税局和当地地税主管机关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二)用票单位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货代发票的购、领、用、存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货代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及时登记《发票购印用存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三)用票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按规定严格保管。微机专用发票存根联要按顺序号装订成册。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按照核销的程序进行销毁。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私印、出售货代发票。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定期组织力量对货代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货代发票的取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规定的发票,任何国际货代企业、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和记帐报销凭证。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规定自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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