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5]6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5-12
摘要:具体范围包括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5]68号       1995-05-12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据各地反映,目前有一些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界限尚不够明确。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作副食的木科植物。

  经凉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以及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水产品。具体范围包括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海米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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