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购销发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5]285号 2005-4-13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要求明确对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购销发票的税务处理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现明确如下。 一、对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购销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9条的规定和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二、对取得虚开、代开的上述购销凭证的纳税人,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三、对虚开、代开废旧物资购销发票和农产品购销发票涉嫌犯罪的,应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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