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5]241号 2005-12-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适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省级统一核算的需要,落实增值税属地管辖原则,协调城乡经济发展,支持企业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等规定,省局决定对上述两公司系统销售油品增值税实行“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现将《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对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下属机构,包括下属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符合本办法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公布,按本办法管理。 对新成立的加油站,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的时间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2006年各地预征率暂定为: (一)中石化福建分公司系统:福州0.93%、厦门0.44%、泉州0.86%、漳州0.91%、三明1.08%、南平1.21%、龙岩0.85%、莆田1.01%、宁德0.88%。 (二)中石油福建分公司系统:福州0.87%、厦门1.41%、泉州1.43%、漳州1.34%、三明1.78%、南平1.74%、龙岩1.72%、莆田0.91%、宁德1.44%。 三、各设区市分公司2005年度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汇总到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统一抵扣。 四、指定加油站和设区市分公司在税源统计上为非独立核算不编制财务报表单位,增值税缴纳方式为上报上级公司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附件:中石化(油)福建分公司油品销售增值税“属地预征管理、省级核算清缴”办法(试行)(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2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