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税前扣除奖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28号 2003-05-1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税前扣除奖金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157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规定,同意福州市商业银行2002年度的奖金在不超过税前利润(不含此项支出)5%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