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外[1999]91号 1999-12-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78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税函[1999]757号文规定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若干对外应付未付费用扣缴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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