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25号 2003-05-1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报税、认证、稽核协查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省局闽国税函[2003]196号已转发各地执行,为防止因调整报税期而引起混乱,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5月份报税期延长到当月20日,各地应采取“人盯户”等措施确保防伪税控企业在延长期内严格执行“先报税后开票”的规定。 二、6月份报税期延长到当月15日,各地在5月份受理防伪税控企业报税时,在系统内应将6月份的报税期调整为6月15日。对个别企业5月份在调整报税期之前已经报税,且6月份报税期未调整为6月15日的,这些企业6月份仍应在原报税期限内报税,不得延长。 三、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数据错采或漏采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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