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152号 2006-12-08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9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发票联上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 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根据集中打印发票的业务需求,每半年编制一次印票计划申请,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印制。 四、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应加强发票内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发票登记账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领购、使用和保管发票。领购发票后,确保发票安全送达打印地点,同时,按季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和《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市中心支公司应按季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是否需要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电子版,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五、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启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