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清产核资损失核销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5]197号 2005-08-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清产核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按辽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对原制度资产损失进行了账务处理的,如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不符,企业应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关资产损失按现行规定进行审批后,允许税前扣除。因调整前后税前扣除额的变化,而补缴的未缴企业所得税部分暂不征收滞纳金及罚款。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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