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6]45号 1996-07-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临时工工资,因此,在计算企业的计税工资时,临时工工资包括在内。 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支付给代办员的工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金融保险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不包括在企业的计税工资,应在代办手续费用中列支,其中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列支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准予据实在税前扣除。 计算代办手续费的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金融企业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管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三、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呆帐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问题 下列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 (一)国家预算内安排的拔改贷; (二)委托贷款; (三)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 (四)金融机构之间的互相拆借贷款。 四、关于金融保险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占有资金的计息问题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凡没有明确资金,且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数额之和大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按对外贷款计算利息收入。 五、关于电力企业各种价外收入是否缴纳所得税问题 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各种价外收入(包括代其他单位收取),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均应纳入计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电业局向县电业局收取的管理费、网管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电业局向县电业局收取的管理费、网管费应纳入电业局的计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保险公司向农村互助会收取的代办费、管理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保险公司向农村互助会收取的代办费管理费应纳入保险公司的计税收入,其发生的业多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该实,可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八、关于企业经营性租赁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可允许企业在资产租赁期内平均摊销,税前扣除。 九、关于企业购买保险柜、移动电话等资产是否准予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项资产、设施等,凡税收政策上没有明确准予税前扣除的,一律不得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十、关于企业交纳的电话初装费、计算机连网费、软件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生产经营用电话的初装费、计算机专线连网费、软件开发费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准予在计征所得税前扣除。具体的审批办法和权限由市地国税局确定。 十一、关于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支出一般不单独入帐,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中;但对已购买土地使用权、尚未开发利用的,其费用支出暂作挂帐处理。企业对土地开发利用时,按实际用途分别进行处理。 十二、关于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企业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暂可比照经营用固定资产修理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和审批办法执行。 十三、关于总机构和主管部门管理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总机构和主管部门向所属分支机构和所属企业税前收取或分摊(含坐支)管理费,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预决算制度;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省国税局有关管理费审批的文件规定,核定收取数额,并将数额分配到有关单位;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按照上级税务机关核批的数额准予企业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十四、关于邮电局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BP机开户费等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邮电局向用户收取的电话初装费,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前,可暂作挂帐处理;但对收取的BP机开户费、移动电话并网费及其销售收入、市话建设费、留用附加费等各项收入,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减免税的均应作为计税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关于汇缴检查报告的内容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汇缴检查后,应填写所得税汇缴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详细记录查出有问题的帐簿名称、凭证日期、编号,具体业务和帐务处理以及税收政策依据和处理意见,同时检查人员签名盖章,并存入企业纳税档案。 十六、关于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征管问题 为了提高所得税的工作效率和企业的纳税申报质量,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纳税责任感,对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省内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从九六年度起不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季进行认定办法,改按以企业自行申报为主,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在省内实行集中纳税的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税法规定核算出本企业(或本级)的利润或亏损(或收入、支出),并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连同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年度终了十五日内,一并报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申报纳税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月份或者季度计税所得额与申报数不符的,应督促企业及时调整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发现年度计税所得额与申报数不符的,不论企业是否盈利,是否独立计算盈亏,凡少计收入或多列支出,造成少缴所得税的,由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依法就地计算征收所得税。凡违犯上述规定,企业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报表资料,或拒绝进行检查的,各地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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