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9]1号 2009-02-17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实行备案管理,一次备案三年有效。 二、申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报告; 2.天津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四部门共同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三、2008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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