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2004]114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02
摘要: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校园学生食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并要单独计帐,年度终了后60日内,要将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4]114号         2004-11-2


南开区、东丽区、津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校园学生食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并要单独计帐,年度终了后60日内,要将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