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4]114号 2004-11-2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校园学生食堂免征的企业所得税必须体现到降低学生食堂价格上,并要单独计帐,年度终了后60日内,要将免征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情况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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