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1]29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8-06
摘要:各地必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台帐,妥善保管发票,防火、防盗、防丢失、防霉烂、防虫蛀、防鼠咬;定点印制厂应设专账核算发票印制,全面反映发票印制、发放和资金结算情况。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1]298号             2001-8-6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省局制定了《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原印制的发票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止,在试行此办法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8月6日

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规范印制工作,提高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局(以下简称各地)每年一月和七月以正式文件向省局各报送一次《普通发票申请印制计划表》,表上应载明印制发票的名称、开别、联次、数量、起止号码。

  第三条 普通发票定点印制厂(以下简称印制厂),根据印制业务的需要,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并予公布,各地在省局公布的印制厂中自主选择承印厂。省局对中标的印制厂实行定期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印制厂,取消其印制资格。其缺额厂按中标排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印制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印制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发票和发票防伪用品的安全。

  第五条 印制发票统一套印“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局按需制作发放,印制厂按需领用,并以旧换新。各地原有的发票监制章作废无效。

  第六条 普通发票字轨由省局统一编制。为了便于查寻或稽查,在发票的字轨前增加识别号,以区分发票所属区域。各地根据管理需要,可增加其他字轨代码,但要在式样中注明。

  第七条 印制厂印制发票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防伪专用品是指防伪油墨、防伪水印纸和电脑发票发票联用纸。防伪专用品由省局负责购进,按需发放。印制厂每季度向省局报送一次《发票防伪用品收发存季报表》。

  第八条 印制厂对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专人负责制,不得转让、转借、丢失,也不得使用其他部门购买的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印制厂必须按照《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印制通知书》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毕后,印制厂应专库存放,专车、专人、免费运送到各地。专库即专用库房,且要防火、防潮、防盗;专车即密封的箱式货车;专人即两人以上押车;免费即不收取运送中的各项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问题由印制厂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并在发票验收人库后签收《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入库交接单》。

  第十一条 各地需要印制计划外零星发票时,也要按《普通发票申请印制计划表》的要求,上报到省局,由省局印制。印制厂无送票义务,运输费用由各地自理。有关部门和行业需要印制发票的,应向省国税局报送计划,由省局指定印制厂家印制。

  第十二条 各类发票的印制工本费由省局按各地实际印制的数量和规定的价格与定点厂结算。省局支付的印制工本费从预算内返还各地发票工本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印制厂发票印制完工后,凭交接单等相关凭证每月向省局结算一次。有关部门和行业印制的发票,待完工后与印制厂及时结算。

  第十四条 各地必须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台帐,妥善保管发票,防火、防盗、防丢失、防霉烂、防虫蛀、防鼠咬;定点印制厂应设专账核算发票印制,全面反映发票印制、发放和资金结算情况。

  第十五条 各地在发票使用过程中发现错字、漏字、重号、错号、顺序颠倒等质量问题,要及时与印制厂联系,印制厂应及时更换。造成损失的,由印制厂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省局对印制厂进行监督,发现以下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一)未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用品的,并发生丢失、被盗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式样、数量印制发票,并造成损失的;

  (三)擅自承印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运送发票,影响发票使用或运送途中发生安全问题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普通发票申请印制计划表

  2.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验收入库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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