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1]4号 2001-01-0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独立经济核算的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年度支出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报经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 二、银行企业的呆账贷款核销,由总行或省级分行统一报省局审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损失,非常损失,投资损失,坏账损失和其他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53号)规定办理,即财产损失数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审批;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局审批。 三、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由总行或分行(分公司)统,计算调剂使用的,由省级机构报省局审批。各地级市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由地级市分行(分公司)报市局审批。 四、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对金融保险企业的税务检查工作,凡发现按规定应经税务机关审批而未经审批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就地入库,并按税收征管法处理。 五、此前规写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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