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函[2005]93号 2005-04-05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省国税局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胚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6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除《批复》明确的情形以外,其他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仍应严格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通知,省局以粤国税发[1995]297号文转发)的规定执行,其他一律不得比照执行。 二、[条款废止]收购加工竹芒藤柳胚具的竹器企业(以下简称竹器企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或备查如下资料: (一)竹器企业应与编织竹芒藤柳胚具的农户签订加工收购合同,并将合同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竹器企业每月申报时,应将上月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联通过电子申报软件采集收购信息,生成《收购发票抵扣清单》连同其它申报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竹器企业向农户收购竹芒藤柳胚具,应要求农户提供其所在村(管理区)出具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经营情况证明》,内容包括销售人的身份证明、种养场地面积(或原料购买地)、产品种类、数量、金额、年生产加工能力等。同一销售人每年提供一次证明,竹器企业必须妥善保管有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四)竹器企业应按季将生产、销售计划,包括收购竹芒藤柳胚具的数量、金额,产品销往地区、品种、数量、金额,以及企业的生产规模(包括企业的自有固定资产、工人人数等)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备查。 三、[条款废止]竹器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填开收购发票: (一)竹器企业向农户收购竹芒藤柳胚具并支付货款的同时,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栏目全部要填写齐全,农民个人必须在收购发票备注栏上亲笔签名。竹器企业在一个月份内向同一农户收购竹芒藤柳胚具金额累计达5000元(含)以上的,应在收购发票抵扣联后附上销售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竹器企业向农户收购竹芒藤柳胚具,其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必须严格按照先付款后抵扣的规定执行。 (三)属于异地收购的竹芒藤柳坯具,竹器企业不得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必须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四、[条款废止]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对竹芒藤柳编织行业的日常税收管理: (一)从严审核竹器企业领购使用收购发票的资格,限量限额供应收购发票,对竹器企业原则上供应百元版以下(含)收购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抽查编织竹芒藤柳坯具的农业生产者身份的真实性。对竹器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分析其投入产出比,根据行业标准和特点,计算正常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规模指标。发现指标异常或有疑点的,应及时向企业提出质询,对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作暂停供应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处理。 五、[条款废止]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竹器企业有违反上述第二、三点规定的,暂停供应收购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六、[条款废止]其它规定仍按《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4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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