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 大国税发[1996]15号 1996-01-16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税明电[1995]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各局发票库内原留存的尚没有改版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要于1996年3月15日前全部改完,且只能改为万元版向企业发售。市局将于3月下旬就改版情况进行检查。 二、各局凡需要千元版四联或七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到市局领购。 三、对于1996年1月1日后启用的更改后的千元版和百元版专用发票,各局要依据国税明电[1995]49号通知要求予以鉴别,并同时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 四、对现库存的四联或七联十万元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没有得到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改版之前,一律不得随意改版。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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