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国税函[2007]117号 2007-07-02 各基层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7]1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各单位要按照要求,在2007年7月5日前,对其普通发票(收购类普通发票除外,下同)必须进行收缴(名单见附件3),整本未使用完的空白发票各联要加盖“作废”印章(或在“发票监制章处”剪角作废),留用票单位妥善保管,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V2.0“发票验旧交旧管理”模块进行验旧处理;整本未启用的发票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V2.0“发票缴销管理”模块进行缴销处理,附缴销清单一并交市局统一销毁。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够满足一机多票企业全面开具普通发票要求的,一机多票企业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各单位不得向其发售其他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 三、各单位在2007年7月5日前要将清理情况(包括清理户数、收缴发票数量、违规户数、以及纠正情况等)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电子文档上传地址:市局ftp://centre/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检查报告)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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