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计[1999]600号 1999-12-23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43号)精神,现将开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和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后,税收票证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票证使用 外籍个人等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应由纳税人持储蓄机构开具的载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利息结付清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由于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1998年增设的一种新票证,尚示启用,目前可以暂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替,请各单位抓紧报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用量计划,市局将从2000年一季度开始发送,各单位收到后即可启用,但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一律使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 各储蓄机构代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向国库汇总款时,必须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库,缴款书的“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 二、关于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编报 在税收票证领用计划的编报工作中,部分分局不报或迟报领用计划,上报的计划领用数与实际领用数相差很大,影响了市局票证印制和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为此,市局重申:各单位必须按照市局的要求按时、准确编报税票领用计划,凡需调整计划时,请在规定送票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5-20日)一个月前提出,以便于市局做出安排。 三、关于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经过1998年培训以后,报表质量明显提高,但从今年前三个季度的报表情况看,仍存在不审核累计,造成错报、漏报数据等情况,还有个别分局不能按照上报,影响了市局票证报表的汇总编制工作。为此,市局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票证报表,并将对各单位的报表情况加强考核,以促进票证报表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四、关于税收票证的领用与保管 近一个时期以来,在税款征收工作中,由于部分征收入员防范意识淡薄,税款、税收完税证被抢的事件时有发生,请各单位引起重视,注意加强提高防范意识的教育,进一步完善防范措施,加强检查,堵塞漏洞,严防票款损失,一旦发生损失,应按制度规定立即采取相就措施积极补救,并及时上报市局,以便妥善处理。 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施行后,在市局集中系统培训的基础上,各单位也都分别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了培训辅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制定措施抓落实,顺利完成了启用新税票、缴销停用的税票的工作,税收票证领、发、用、存各环节的管理逐步规范,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从市局检查了解的情况看,仍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别分局票证领发、缴销手续不够严密,如委托他人代领、不能当面清查数量核对号码,税票发生损失不能及时发现采取补救措施等; (二)票证审核环节的工作比较薄弱,部分分局没有落实票证审核制度的具体措施和票证审核处理登记; (三)还有些分局票证检查制度没有很好的落实。票证检查报告中不能认真反映票证清查情况、清查结构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敷衍应付。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票证的管理,认真执行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市局补充的有关规定,切实抓好薄弱环节,把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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