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地税二[2004]68号 2004-02-24 税屋提示——依据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1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所说“个人”,我市规定为:在我市范围内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二、根据浙地税二[1999]28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行工资、业务费、差旅费混合承包或按推销额、货款回笼额总额提成办法的,对支付给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雇员的费用,其工资、业务费、差旅费的比例按50%、20%、30%掌握,并仍按原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本《通知》。 三、各地在执行本《通知》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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