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9]粤税三字第006号 1989-2-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我省保险系统的自有流动资金(保险总准备金)分别由省分公司、广州市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按其帐面数额计税贴花;固定资产原值由拥有固定资产所有权的保险公司按帐面数额计税贴花。 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凡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的暂免贴花;由单位集中办理并由单位支付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贴花。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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