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02
摘要: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应纳增值税按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的50%申报纳税;其余50%应纳增值税按各市级分公司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由各市级分公司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入库级次按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6]9号          2006-03-0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经研究,现就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各市级分公司(不含宁波分公司,下同)为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市级分公司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公司自有车辆用油、发电用油、代储油、倒库油及检测用油等自用油应按规定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允许从应税销售收入中扣除)统一由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集中申报抵扣(含市级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各市级分公司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需经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取得的其他合法扣税凭证需在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申报抵扣的,应在分公司录入《抵扣信息清单》(国家税务总局未规定需录入《抵扣信息清单》的扣税凭证除外)。

  (二)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应纳增值税按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的50%申报纳税;其余50%应纳增值税按各市级分公司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由各市级分公司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入库级次按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及市级分公司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当月应纳增值税=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247;2XX分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247;2215;[XX市级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247;各市级分公司当月汇总应税销售收入(不含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收入)]

  2纳税申报及“票表稽核”

  (1)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应按当月汇总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当月全省的应纳税额,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市级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见附件1),将分配给各市级分公司缴纳的税额,作为当期本公司已缴税额填列,差额作为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当期应缴税额。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进行本级IC卡抄报税,产生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报税信息清单》,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1、附表2,《分配表》、市级分公司《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复印件。

  (2)各市级分公司应按《分配表》填报各自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只填报第19栏“应纳税额”栏),并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报送《分配表》、《抵扣信息清单》(纸质及电子数据)。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各市级分公司纳税申报时应进行IC卡抄报税,并对其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信息清单》进行审核盖章,以确保进销项的真实性。申报结束后,各市级分公司应将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报送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作为其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依据。

  (3)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纳税额如为负数(即有留抵税额)的,不再计算分配,留待下期抵扣。各市级分公司需办理零负申报手续。

  (4)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市级分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作“票表稽核”;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的主管国税机关每月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1、附表2有关栏次与《报税信息清单》、《认证信息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进行稽核比对。

  三、发票管理各市级分公司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应向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开具的发票名称使用市级分公司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对所属各市级分公司调拨商品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销售发票。

  附件:1-2汇总

  1、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市级分公司应交增值税分配表

  2、中石化碧辟(浙江)石油有限公司本级及所属市级分公司成员企业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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