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69号 1998-03-16 各分、县局: 为了配合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市局决定启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本证明使用范围:限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单位出据给本单位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作完税证明使用,不得作税收票证用于征收税款。本证明的规格、式样:规格为7.6×17mm,式样为二联式,第一联(存根):代扣代缴方留存,第二联(收据)纳税人收执作完税证明。本证明要视同税收票证一样进行管理,发放时要认真登记帐目,对代扣代缴单位“证明”使用情况要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盘点、清查、防止丢失和超范围使用。本证明从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开始启用。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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