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增值税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5]18号 2005-03-14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高度重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的投诉,建立相应的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指定专人受理、登记投诉意见,及时告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并做好督查督办工作。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将投诉电话号码和受理人姓名及时告知所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 四、办税服务大厅应于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由纳税人自愿填写。主管国税机关应将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县(市、区)局汇总情况于次月11日前报市局;市局汇总情况于次月13日前报省局。 五、各级国税机关对受理投诉、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单位的日常反映等情况应及时记录,并汇总整理形成综合测评情况报告。县(市、区)局的情况报告于7月10日前报市局;市局于7月12日前报省局(所属期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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