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综[1999]172号 1999-10-18 税屋提示——
1.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沈地税发[2002]64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自2002年05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四款、第二条第七款、第二条第九款废止。 一、营业税 1.关于企业将安居工程兴建的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规定,企业以高于成本价出售的商品房应当缴纳营业税,以低于成本价出售的商品房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报市局审批。沈阳市房改的成本价为:1997年6月30日前每平方米806元;1997年7月1日至199 8年6月30日为每平方米880元;1998年7月1日以后为每平方米924元。 2.关于寻呼公司将购进寻呼机时,对方按一定比例无偿赠送用作配件使用的寻呼机再无偿赠送给用户(只收取服务费)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寻呼公司将寻呼机无偿赠送给用户并提供服务,对其赠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关于对沈阳建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买断另一家期货公司的经营权,是否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税问题。因被买断方已经废业,此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不征收营业税。 4.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不返还抵押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沈地税所字[1998]362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的抵押金,承包期满后不返还的,就不返还的部分,征收营业税。 5.关于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如何界定转让与出让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为区别政府的第一次转让与用地单位的再转让,将土地所有者第一次转让土地使用权称为“出让”;将用地单位冉转让土地使用权称为“转让”。 6.关于企业或个人承包大面积荒山搞旅游开发(期限60年),当地政府以农民承包土地的价格向其收取租金的行为是否应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于当地政府收取租金的行为,应当按照“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7.关于餐饮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人,是否视为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问题。餐饮企业在本企业招待客人,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8.关于区计生委根据辽计生委[1992]24号收取的二胎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区计生委收取的二胎费实质是一种罚款,对于行政部门收取的罚款不应征收营业税。 9.关于工商局以一张收据收取市场管理费和台位费,并按4:6的比例进行分摊,是否以比例分摊的台位费为计税依据征收营业税问题。应按照分摊的台位费征收营业税,但对分摊比例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收入。 10.关于乡、村办企业进行改制过程中,没有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体改部门进行交易,乡、村政府的出让所得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对乡、村政府的出让所得可暂不征收营业税。 11.关于甲方出地,乙方建房,若干年后房产归甲方所有,同时每年付给甲方一定租金,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对甲方收取的租金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对甲方若干年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征税问题,待明确后再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 1.关于沈阳重型机器厂下属独立核算企业多年来均将实现利润全额上缴沈阳重型机器厂,是否应追缴其下属企业以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沈地税所[1994]024号、沈地税所[1999]52号文件规定,凡未经市地税局批准单位均不得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沈阳重型机器厂不是企业所得税汇缴单位,因此沈阳重型机器厂下属企业的所得税应当追缴。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其大承包期间的可以不追缴,承包期满后应追缴其下属企业的所得税。 2.[条款废止]关于出售企业出售前帐目中的不合理的列支,是否补税的问题。对出售企业出售前的帐目中的不合理列支,暂不补税。 3.关于非出售转制企业买断职工工龄支出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问题。非出售转制企业买断职工工龄的支出,可以一次或分期列支,允许税前扣除。 4.[条款废止]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股东发放的股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向股东发放的股息,可以比照集资,在规定的比例内,允许税前扣除。 5.关于混岗作业企业职工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混岗作业企业职工工资,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的,允许税前扣除。 6.关于企业加入国际商用电于网支付的入网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加入国际商用电子网支付的入网费,允许税前扣除。 7.[条款废止]关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动用工资结余为其下属独立核算工效挂钩企业发放奖金,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应进行纳税调整问题。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结余,应该用于本企业的以丰补欠,不按规定使用的,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8.关于企业支付职工因工负伤赔偿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因工负伤赔偿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9.[条款废止]关于免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存在地区差异是否补交企业所得税问题。免税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存在地区税率差异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10.关于顶帐来的固定资产无发票,其提取的折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顶帐来的固定资产,应由对方开具发票并按发票价格入帐,其提取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11.关于企业接受投资和接受捐赠的资产无发票,应如何计提折旧问题。按照《细则》的规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计提折旧;无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计提折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固定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并计提折旧。 12.关于企业在厂区内铺设道路,建假山、修水池、花池等支出,是否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问题。企业在厂区内铺设道路,建假山、修水池、花池等支出,可以一次或者分期列入管理费用。 13.关于沈阳矿务局安装处给辽阳煤矿施工,其取得的转帐凭证(沈阳矿务局对系统内涉及转帐业务时使用的凭证)能否作为原始凭证税前扣除问题。沈阳矿务局安装处、辽阳煤矿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使用沈阳矿务局内部转帐凭证不能税前扣除。 14.关于审计事务所依据(94)财会协字123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5条之规定,按其业务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作为因失误赔偿的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税发[1996]201号的规定,审计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不能税前扣除。以前年度的节余部分,应并入提取基金年度征税。 三、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1.关于企业将家属宿舍委托其他单位代管后,是否还按余值计征房产税问题。企业将家属宿舍委托房产部门代管的,受托单位可比照房产部门出租给居民的住房的办法,暂缓征收房产税。企业也不再应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如企业将家属宿舍委托房产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代管的,则企业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2.关于铁路系统以物业管理形式收取房屋租金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物业管理收入有物价批文)。只要是房屋产权没有转移的,其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均应视同租金,一并征收房产税。 3.关于客运集团所属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问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关于企业的部分房产被其上级主管机关无偿占用,这部分房产是否还应交纳房产税问题。企业的部分房产被其上级主管机关无偿占用,这部分房产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5.关于县工商局租用各镇的土地建立集贸市场,应如何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问题。集体土地出租的,应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按土地实际用途确定。 6.关于对集贸市场只有大棚和台柱的交易大厅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照沈税四字[1987]第435号文件规定: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的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的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质。只要具备以上条件均应当征收房产税。 7.关于西站市场中出租的房屋占有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其他用地,应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应按土地实际用途确定是按工业税额还是按商业税额计算缴纳。 8.关于非开征区高价出租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按《市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不在开征区范围内的房产,无论租金收取多高,均不能征收房产税。 9.关于于洪村将土地出租给家具企业搞生产经营,该村一直向财政局缴纳农业税,对其是否还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凡在开征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土地实际用途确定。 四、印花税 1.关于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在分立、合并等过程中,资产的划拨是否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经市经贸委批准的我市十八个企业集团和沈地税综[1997]80号转发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所附名单中涉及我市的企业,其进行资产重组,在分立、合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划拨是一种政府行为,它不是两个法人之间的资产转移,因此不能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2.关于邮电通信业销售寻呼机收入,是否按收入额及核定比例贴花问题。邮电通信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是以营业收入计算收益。因此,该类企业应按凭证征收印花税,不应按购销合同类贴花。 五、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关于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因债务关系被法院判给中方企业,对中方企业是否就其投资全额补缴固投税问题。根据沈地税行[1997]375号和沈地税行[1997]435号文件规定,对原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从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因债务关系被法院判给中方企业的建设项目,中方企业应按投资全额补缴固投税。 2.关于壁纸、地毯、吊灯、台灯、分体空调等能否做为固投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沈地税行[1997]115号文件规定,对新建项目装饰装修工程中发生的上述投资,应当并入主体工程中进行征税;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发生的上述投资,要扣除地毯、吊灯、台灯、分体空调(不含壁纸)的投资后进行征税。 3.关于企业自用专业冷藏库,同时对外经营冷藏业务,其固投税税率是否适用零税率问题。根据国税发[1994]008号和辽税发[1994]101号文件的规定,该冷藏库适用零税率。 4.关于三资企业开发房地产对外销售,固投税应如何缴纳问题。根据沈地税行[1997]435号文件规定,对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或自竣工决算之日起两年内转让、出售给国内企业和个人的投资项目,由购买单位或个人按照全部投资额缴纳固投税。 5.关于装饰装修固投税的起征点是10万元,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问题。按照沈地税行[1996]404号文件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10月24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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