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个[1999]140号 1999-06-24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积极稳妥地进行个体工商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工作。在完成此项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细致地搞好调查研究,严格按政策办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出现各种矛盾。年初已进行普遍核定调整定额的,此项可选择重点行业作补充核定,不再做全面调整。 二、在重新核定和补充调整定额过程中,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支持。要与国税部门沟通信息、密切配合。 三、各基层局于7月15日前将《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报表》报到市局个体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06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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