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1128刑初43号 杨某强、薛某虎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2-04
摘要:被告人杨某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设立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后,并在其实际控制操纵下,以公司之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6103755.25元,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8157363.53元,虚开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虎受被告人杨某强指使,用他人名义注册设立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取得被告人杨某强同意后,以该公司之名为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和孝义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晋1128刑初43号

  发文日期:2021-02-25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晋1128刑初43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强,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系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RQ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12月12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次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汤奇峰,男,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薛某虎,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系方山县纪检委职工,中共党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月2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同日由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岳应平,男,方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辛某军,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住原平市,系山西省原平市税务局轩岗分局科员。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5月21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同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冯海云,男,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一刑诉(2020)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辛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辛某军通过远程视频提讯参加诉讼,被告人杨某强的辩护人汤奇峰、被告人薛某虎的辩护人岳应平、被告人辛某军的辩护人冯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5年间,被告人杨某强和被告人薛某虎认识后,二人以共同合伙做工矿产品贸易之名,通过被告人薛某虎出面联系,于2015年6月8日在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柴某的名义申请注册成立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4日被方山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该公司在被告人杨某强的实际控制操作下,主要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1、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间,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购进铝钒土、铝矾土熟料、铝骨料、高铝骨料、高铝细粉、石灰、钢渣等材料为名,接受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徒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尘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梓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沐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玉贸易有公司、上海翊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责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熙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余新市凯博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一个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3份(金额35249449.10元,税额5992406.23元,价税总计41241855.33元),认证抵扣进项税5992406.23元。其中接受,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7份,金额6496501.57元,税额1104405.41元,价税合计7600906.98元;上海徒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1份,金额3987017.87元,税额677793.09元,价税合计4664810.96元;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3380552.13元,税额574693.87元,价税合计3955246元;上海尘胤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1份,金额3958099.37元,税额672876.63元,价税合计4630976元;上海梓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0份,金额965999.98元,税额164220.02元,价税合计1130220元;上海沐延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8份,金额4794692.36元,税额815097.64元,价税合计5609790元;上海源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份,金额98803.42元,税额16796.58元,价税合计115600元;上海翊斌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6份,金额4595223.43元,税额781187.97元,价税合计5376411.4元;上海责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0份,金额4957270.43元,税额842735.95元,价税合计5800006.38元;湖南熙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份,金额999923.08元,税额169986.92元,价税合计1169910元;江西新余市凯博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3份,金额1217196.95元,税额206923.45元,价税合计1424120.4元。

  案发后,经上述十一家上游企业的住地工商和税务部门稽查核实,该十一家上游供货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购进抵扣项目分別为黄金、水稻、玉米、衣服等,基本不涉及XTD公司购进的铝矾土、钢渣、石灰等货物,上游供货企业购销货明显不符,且该十一家企业现已全部为走逃、注销、转非企业,除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与XTD公司有资金交易外,其余十家企业均未与XTD公司有资金交易明细,但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与XTD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2、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非法接受上述十一家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被告人杨某强还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以销售铝钒土、铝矾土熟料、铝骨料、高铝骨料、高铝细粉、石灰、钢渣等材料为名,给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营口高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宏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原平市恒星贸易有限公司等十公司虚开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1张,虚开金额35904446.45元,税额6103755.25元,价税总计42008201.7元,供该十家下游企业申报抵扣销项税6103755.25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强应被告人薛某虎的要求,指使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给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金额10095696.82元,税额1716268.27元,价税合计11811965.09元),给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4461.58元,税额152058.42元,价税合计1046520元);被告人杨某强指使财务人员给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66628.46元,税额266326.83元,价税合计1832955.29元),给营口高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27335.05元,税额89646.95元,价税合计616982元),给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金额13399723.49元,税额2277952.51元,价税合计15677676元),给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97037.23元,税额679496.45元,价税合计4676533.68元),给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23584.27元,税额38009.33元,价税合计261593.6元),给山西宏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虚开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998.74元,税额84999.75元,价税合计584998.49元),给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993.49元,税额84998.91元,价税合计584992.4元),给原平市恒星贸易有限公司发票数量42份(金额4199987.32元,税额713997.83元,价税合计4913985.15元)。

  案发后,经吕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认定,方山县XTD工矿有限公司,系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办公场所的空壳企业。

  二、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强指使其司机巩建军联系并使用李晓梅、李仲田、李利花、陈蝉保等人的名义先后在方山县麻地会乡、马坊镇等地注册登记成立了方山县RQ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之后,在被告人杨某强的实际控制下,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和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共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735042.7元,税额2164957.3元,价税合计1490万元。其中:

  1、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564102.55元(线材款),税额435897.45元,价税合计300万元;

  2、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5月26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10170940.15元,税额1729059.85元,价税合计1190万元。

  三、2015年3月间,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欣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晓明在山西省境内购买铝矾土,范晓明安排其朋友赵刚(山西饭店工作)在原平市联系购买铝矾土。后经赵刚联系山西原平市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我保找到货源后,2015年3-5月,赵刚安排车辆在于我保的原平市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忻州王存玉开的小厂内购买铝矾土,送往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共购买铝矾土21车874.42吨,货价金额1566628.46元。

  范晓明通过赵刚联系,在于我保处购买上述铝矾土后,要求于我保提供购买铝钒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为于我保的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给范晓明和赵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我保便将在原平市税务局上班的被告人辛某军介绍给范晓明和赵刚认识,让辛某军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双方约定要求,范晓明于2015年6月25日和7月2日两次转给被告人辛某军个人工商银行卡(62×××65)税款267413.62元。之后,被告人辛某军通过丁美军转给被告人杨某强137900元后,非法取得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的16份销售铝矾土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66628.46元,税款266326.83元,价税总计1832955.29元)后,在太原花苑酒店转交给赵刚,用于购买方抵扣税款。后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入账抵扣税款266326.83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军妻子聂小荣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代其退出案款267413.6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强指使并用他人注册控制的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接受十二家企业虚开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378份(金额47984491.80元,税额8157363.53元,价税合计56141855.33元),申报抵扣进项税8157363.53元,用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为十家企业虚开销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金额35904446.45元,税额6103755.25元,价税共计42008201.7元),共计接受虚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9份,金额83888938.25元,税额14261118.78元,价税总计98150057.03元。其中,被告人薛某虎受被告人杨某强指使,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后,通过杨某强许可,以该公司之名为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和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金额10990158.4元,税额1868326.69元,价税总计12858484.79元;被告人辛某军通过丁美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266326.83元,从中非法获利81287.62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强指使他人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设立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后,在其实际控制操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公司之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让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虎受被告人杨某强指使,用他人名义注册设立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并通过杨某强以该公司之名为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和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被告人辛某军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让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辛某军三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强与被告人薛某虎实施的上述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薛某虎起了帮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能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军到案后,其家属能主动代其退赃,应当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强辩称,我是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的,不是2019年12月12日,起诉指控拘留时间相差一天;我提供的发票没有差错,与文水海威公司与供货商对接业务,通过方山县税务机关审核年检,我们生产销售的同时税源经税务部各部门领导统一检查审核,业务是真实的,我是无辜的;我是方山县RQ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润强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我不是实际控制人。江苏的业务不是我做的,我更没有指使薛某虎,我与薛某虎做的业务是各做各的,互不干涉。起诉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本人经营的九家公司是相互协作的,经营了很多年,有几个业务我是完全不知情的,税务部门也是见票后认证,认证后才能进行下一步。起诉中指控虚假注册,我认为不大合理,对业务的真实性我没有异议。资金回流问题,并不是说在办公室核查看过就是,资金回流是实际经营当中,资金回流是公司需要贷款或者其他回流一下,承兑汇票与实际现款存在差距。在经营期间,XTD公司都是按照税务部门流程及时完成的。作为本人做的业务,一定是严格要求的。资金是可以来回调动的,丁美军我不认识,辽宁丰华中的13万多不是税款,不是虚开的发票。我没有给任何企业做过业务。检察机关指控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成立。具体金额怎么来的我不清楚。希望法庭查明事实,对我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强的辩护人认为,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数额应以“税额”为依据,本案起诉书第九页中载明的14261118.78元包括接受和开出两种行为,根据《201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2》中的观点,“既为他人开、又让他人为自己开,虚进虚出,销项与进项税额不累计计算”。无实际经营,既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应当按其中虚开较大的一项计算其虚开的数额,按销项受票人已经实际向税务机关抵扣的数额,并扣除行为人已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退赔的款项,认定其给国家造成损失的数额。即,在行为人虚开进项发票后,为了抵扣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发票即“虚进虚出”的情况下,不应将虚开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累计计算。故本案如果定既遂,涉案公司XTD公司的税额不可累计,应以开出的税额6103755.25元计算,已经补缴的数额应予以剔除。根据上述涉及适用的司法解释,税务机关或者侦查机关向他们追缴被骗取得税款能够追回的,对该部分不作为损失数额计算在内。另,还应当将行为人或家属退赔的数额,以及税务机关向开票单位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预收的税款部分从中予以剔除。本案XTD公司对外开出的十家专票中,经侦查机关确认:孝义市泰兴镁铝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市伟腾商贸公司、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六家公司在案发后已将涉案税额补缴,共计2937158.21元,这部分应剔除。本案中追溯的十年前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两家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的专票属于善意取得,并由方山当地税务部门认证后获得,现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陷入专票纠纷,方山两公司接受行为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不应用刑法处理该行为。2020年7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要求不要轻易把涉税案件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庭审中的质证环节已充分证明杨某强并非起诉书描述的XTD公司绝对控制人,也不存在所谓指使薛某虎从事开票活动的行为,不应以主犯加以量刑或其他从重情节。综上,本案如果认定杨某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涉案税额也至多为3166597.04元,即便是上述税额也已经达到“数额巨大”,庭审中出庭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时也当庭向合议庭建议鉴于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高,经济类犯罪量刑金额不断放宽、提高的实际情况,应结合实际予以量刑;本律师也建议在法定刑最低标准内予以裁判。

  被告人薛某虎辩称,我不认识辛某军,我们不应该是同案。不应认定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都是经过咨询税务部门,征得杨某强同意后才开的,不存在虚开。税额、税的事我也不懂,认定2017年的税额不准确。我一直与公安、检察机关说我在2015年至2016年间咨询过方山县税务部门人员。对起诉指控与杨某强设立公司涉嫌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我认罪认罚,我是主动投案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虎的辩护人认为,一、在罪名定性上,辩护人对公诉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名持有异议,认为不应构成该罪;还有指控共同犯罪成立方面,认为不宜认定为共同犯罪从犯。如果他的相关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话,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恰当,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庭审已经查明,涉案孝义市两公司部分案发后都已补缴了税款,没有实质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从理论上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理解为目的犯,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观上不具备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行为人却要承担重于那些社会危害远远大于自己的犯罪的刑罚是不符合公正理念的,有违罚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告人薛某虎行为大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参与帮助杨某强开办公司、运营手续业务;第二部分在与孝义市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生铝矾土交易后,应对方要求开票,找了被告人杨某强、支付了费用68万元,取得了以方山县XTD矿产品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了孝义市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第一部分由于公诉并未指控方山县XTD矿产品有限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薛某虎之前参与办理公司手续等行为时就明知被告人杨某强意图用于犯罪,所以该部分行为不宜认定为是共同犯罪行为。关于第二部分薛某虎个人与孝义市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间分别是有实际铝矾土交易存在的,数量根据供述大约在2000吨左右,后来应对方公司要求开票,与被告人杨某强联系,向杨某强付费68万元,取得杨某强同意情况下,由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向该两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的主体是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决定人是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行为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更为恰当,更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两部分行为来看,被告人薛某虎被指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被告人杨某强构成共同犯罪是不成立的,其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适宜单独以非法购买增值税发票罪定罪处刑。二、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上,被告人薛某虎与孝义市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有实际的铝矾土交易数量约2000吨左右应从指控数额中扣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15】58号复函》意见第二条: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侵犯管理秩序的,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型,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部分不再适用,部分可参照执行。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载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因此,对其中有实际的铝矾土交易数量约2000吨左右应从指控数额中进行扣减。三、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及省高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被告人薛某虎具有以下应当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2、从犯情节,3、庭前认罪认罚、当庭也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这些均系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考虑因素。综上,即使法庭认定被告人薛某虎构成犯罪,也应在准确确定罪名、数额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作最大化从宽、减轻处罚。

  被告人辛某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认罪认罚,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辛某军的辩护人认为,一、辛某军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辛某军与杨某强、薛某虎不是共同犯罪。在庭审中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均表示与辛某军在案发前不认识。由此可见三人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因于我保的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让辛某军帮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辛某军通过丁美军联系,使用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名义,开具了16张销售铝钒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以上情开看,是一个单位依附于另一个单位或使用另一个单位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或者开展某项业务的行为,是属于“挂靠”行为,所以三人不是共同犯罪。公诉人对此也当庭表示辛某军与杨某强、薛某虎不是共同犯罪。(二)辛某军涉案的税票有真实的交易存在,在于我保的企业与辽宁丰华实业公司存在真实交易情况下,由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辽宁丰华实业公司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三)辛某军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本案中辛某军等人的行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辛某军等人的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四)辛某军等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第一条规定: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可见:本案中于我保、辛某军、范晓明等在实际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挂靠方山县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方式,签订了购销合同,实际交付了铝矾土后,向辽宁丰华实业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应当构成犯罪。考虑到本案中辛某军已经被关押7个月,按照司法实践,法院仍可能会判决辛某军有罪。若判决有罪,辩护人建议对辛某军免予刑事处分。(一)辛某军涉嫌的参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真实铝钒土交易事实存在。(二)涉案税款266326.83元已补缴,国家税款没有流失。(三)本案中同类的其它人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共向下游开具36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10家企业。在这10家企业中,有3家没有补税,包括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在内的7家企业进行了补税。但是没有补税的3家企业及相关人员没有到案,其它孝义泰兴、孝义冠骅、营口高新、原平伟兴、神木耀顺、定襄宸龙等6家企业都是补交税款,对相关人员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唯独对参与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发票开具的辛某军追究刑事责任,明显不公。最高人民法院多次要求“类案同判”,对于同案中相类似的行为,更应该相同处理,对其它人员不追究刑事责任,对辛某军也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四)辛某军认罪认罚。庭审中,被告人辛某军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自愿认罪,也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五)应当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本案应当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理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39号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5)58号司法解释的精神,对辛某军进行处理。综上所述,法院若认定有罪,应考虑:本案有实际的交易发生、涉案税款已补缴、本案同类人未被追责、辛某军有认罪认罚意愿、有新的部委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要素,应依法对辛某军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辛某军免予刑事处分。三、辛某军所退的款项的处理。鉴于辛某军的妻子聂小荣退款267413.62元、该笔税款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向营口市南楼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补缴,故该笔款中辛某军未实际支付的81287.62元应予返还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辛某军曾实际支付出去的185039.21元,应予返还辛某军家属。

  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间,被告人杨某强和被告人薛某虎认识后,二人以共同合伙做工矿产品贸易之名,通过被告人薛某虎出面联系,于2015年6月8日在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柴某的名义申请注册成立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并于同年7月4日被方山县国家税务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该公司在被告人杨某强的实际控制操作下,主要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1、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间,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以购进铝钒土、铝矾土熟料、铝骨料、高铝骨料、高铝细粉、石灰、钢渣等材料为名,接受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徒锋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尘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梓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沐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源玉贸易有公司、上海翊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责阅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熙祥贸易有限公司、(江西)余新市凯博商贸有限公司等十一个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63份(金额35249449.10元,税额5992406.23元,价税总计41241855.33元),认证抵扣进项税5992406.23元。其中接受,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67份,金额6496501.57元,税额1104405.41元,价税合计7600906.98元;上海徒锋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1份,金额3987017.87元,税额677793.09元,价税合计4664810.96元;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金额3380552.13元,税额574693.87元,价税合计3955246元;上海尘胤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1份,金额3958099.37元,税额672876.63元,价税合计4630976元;上海梓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0份,金额965999.98元,税额164220.02元,价税合计1130220元;上海沐延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8份,金额4794692.36元,税额815097.64元,价税合计5609790元;上海源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份,金额98803.42元,税额16796.58元,价税合计115600元;上海翊斌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46份,金额4595223.43元,税额781187.97元,价税合计5376411.4元;上海责阅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50份,金额4957270.43元,税额842735.95元,价税合计5800006.38元;湖南熙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份,金额999923.08元,税额169986.92元,价税合计1169910元;江西新余市凯博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13份,金额1217196.95元,税额206923.45元,价税合计1424120.4元。

  案发后,经上述十一家上游企业的住地工商和税务部门稽查核实,该十一家上游供货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购进抵扣项目分別为黄金、水稻、玉米、衣服等,基本不涉及XTD公司购进的铝矾土、钢渣、石灰等货物,上游供货企业购销货明显不符,且该十一家企业现已全部为走逃、注销、转非企业,除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与XTD公司有资金交易外,其余十家企业均未与XTD公司有资金交易明细,但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与XTD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2、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非法接受上述十一家上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被告人杨某强还指使该公司财务人员以销售铝钒土、铝矾土熟料、铝骨料、高铝骨料、高铝细粉、石灰、钢渣等材料为名,给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营口高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山西宏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原平市恒星贸易有限公司等十公司虚开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61张,虚开金额35904446.45元,税额6103755.25元,价税总计42008201.7元,供该十家下游企业申报抵扣销项税6103755.25元。其中,被告人杨某强应被告人薛某虎的要求,指使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财务人员给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1份(金额10095696.82元,税额1716268.27元,价税合计11811965.09元),给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94461.58元,税额152058.42元,价税合计1046520元);被告人杨某强指使财务人员给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566628.46元,税额266326.83元,价税合计1832955.29元),给营口高新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金额527335.05元,税额89646.95元,价税合计616982元),给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金额13399723.49元,税额2277952.51元,价税合计15677676元),给原平市伟腾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金额3997037.23元,税额679496.45元,价税合计4676533.68元),给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23584.27元,税额38009.33元,价税合计261593.6元),给山西宏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虚开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998.74元,税额84999.75元,价税合计584998.49元),给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9993.49元,税额84998.91元,价税合计584992.4元),给原平市恒星贸易有限公司发票数量42份(金额4199987.32元,税额713997.83元,价税合计4913985.15元)。

  案发后,经吕梁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认定,方山县XTD工矿有限公司,系虚假注册、无实际经营场地、无办公场所的空壳企业。

  二、2008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强指使其司机巩建军联系并使用李晓梅、李仲田、李利花、陈蝉保等人的名义先后在方山县麻地会乡、马坊镇等地注册登记成立了方山县RQ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之后,在被告人杨某强的实际控制下,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和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共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2735042.7元,税额2164957.3元,价税合计1490万元。其中:

  1、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26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2564102.55元(线材款),税额435897.45元,价税合计300万元;

  2、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和2011年5月26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金额10170940.15元,税额1729059.85元,价税合计1190万元。

  三、2015年3月间,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山西欣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晓明在山西省境内购买铝矾土,范晓明安排其朋友赵刚(山西饭店工作)在原平市联系购买铝矾土。后经赵刚联系山西原平市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我保找到货源后,2015年3-5月,赵刚安排车辆在于我保的原平市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忻州王存玉开的小厂内购买铝矾土,送往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共购买铝矾土21车874.42吨,货价金额1566628.46元。

  范晓明通过赵刚联系,在于我保处购买上述铝矾土后,要求于我保提供购买铝钒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因为于我保的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给范晓明和赵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我保便将在原平市税务局上班的被告人辛某军介绍给范晓明和赵刚认识,让辛某军依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双方约定要求,范晓明于2015年6月25日和7月2日两次转给被告人辛某军个人工商银行卡(62×××65)税款267413.62元。之后,被告人辛某军通过丁美军转给被告人杨某强137900元后,非法取得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的16份销售铝矾土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66628.46元,税款266326.83元,价税总计1832955.29元)后,在太原花苑酒店转交给赵刚,用于购买方抵扣税款。后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入账抵扣税款266326.83元。案发后,被告人辛某军妻子聂小荣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代其退出案款267413.6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强指使并用他人注册控制的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接受十二家企业虚开的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378份(金额47984491.80元,税额8157363.53元,价税合计56141855.33元),申报抵扣进项税8157363.53元,用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为十家企业虚开销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金额35904446.45元,税额6103755.25元,价税共计42008201.7元),共计接受虚开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759份,金额83888938.25元,税额14261118.78元,价税总计98150057.03元。其中,被告人薛某虎受被告人杨某强指使,用他人名义注册成立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后,通过杨某强许可,以该公司之名为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和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金额10990158.4元,税额1868326.69元,价税总计12858484.79元;被告人辛某军通过丁美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266326.83元,从中非法获利81287.62元。

  另查明,案发后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将其对应税款1716268.27元于2018年5月15日补缴;孝义冠骅耐火料厂于2018年7月5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32117.18元;辽宁丰华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将266326.83元税款全部补缴;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补缴了税款89646.95元;原平伟腾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缴纳罚款339748.23元;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补缴了增值税38009.33元;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于2018年7月19日补缴了增值税84998.91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主要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

  一、方山县公安局的抓获、到案经过说明、三被告人的户籍、原平国税局关于辛某军的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辛某军的身份和到案经过,其中,被告人杨某强、辛某军系抓捕归案,被告人薛某虎系投案自首。

  二、关于XTD公司虚开增值税犯罪证据

  1、吕梁市公安局案件指派函、方山县公安经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吕梁市国家税务局[2018]3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税务处罚决定书、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表、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税种认定信息、发票领购情况表、税务稽查工作。证实,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吕梁市国家税务局于2018年5月3日移送吕梁市公安局侦查。吕梁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于2018年5月25日移送方山县公安局。方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8年5月30日受理后,于2018年6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12月13日,将破案情況告知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局。其中,吕梁市国税局稽查局移送的主要内容:(1)经吕梁市国税局于2016年10月7日起对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14112834677840x)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6月8日注册成立,同年7月6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15年7至2016年4月从上海、湖南、江苏三省十一户商贸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363份,购进铝矾土、铝矾土熟料、铝骨料、高铝细粉、石灰钢渣七个品种材料147018.88吨,不含税价35249449.10元,认证抵扣进项税5992406.23元;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开具给山西、陕西、辽宁三省十户生产、商贸企业,销售铝矾土、铝矾土熟料、铝骨料、高铝细粉、石灰钢渣七个品种材料145632.84吨,不含税价35904446.45元,申报销项税6103755.25元;(2)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系假注册,实际控制人杨某强失联;该企业无实际办工经营场地、办公场所;该企业账务、凭据无法查找;(3)该企业购进货物“凭证异常”涉嫌取得虚开抵扣进项税5992406.23元。一是上游供货企业走逃、注销转非;二是上游供货企业购、销货物明显不符;三是上游供货企业资金回流或无资金往来;(4)该企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凭证异常”,涉嫌虚开税款6103755.25元。一是部分企业资金回流;二是无运输物流痕迹;(5)吕梁市国家税务局认定,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为虚假注册空壳企业,认定该企业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3份抵扣税款5992406.23元,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1份,涉及销项税款6103755元。

  2、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供述,证人柴某、武某1、陈某、薛某及其提供的建房用地审批表、冯扬保、李金昌、申春娥证言,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注销档案资料、申报纳税档案资料、建行开户档案资料。该组证据实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注销和税务登记、建行开户情況。主要证实,(1)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是被告人薛某虎、杨某强为合伙做铝矿等生意,由薛某虎出面找柴某、陈某分别当法人和会计注册的一人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6月7日经方山县工商管理局核准后,6月8日成立。注册号141128016010204,注册资本100万。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均为柴某,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郭家沟村。经营范围铝矾土加工、炉料、生铁、矿山设备、铁粉、钢购销。于2017年6月17日由柴某委托冯扬保申请注销,联络员陈某,于2015年7月6日被方山县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6月29日在建行方山支行开设账户;(2)该公司注册成立后,主要由被告人杨某强实际控制,公司财务主要由被告人杨某强找的会计武某1负责填报税抵扣,增值税票由武某1按被告人杨某强的安排开具。

  3、方山县国税局提供的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领购增值税发票情况明细表、增值税发票验(交)旧信息、发票结存情况表、税务登记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信息查询记录、增值税开票明细、认证结果清单等。证实,2015年7月7日至2016年4月26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先后十一次共向方山县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91份,使用341份,作废5份,结存50份,进行过税票认证,税务认证有问题的发票共有96份。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笔录。方山县公安局办案人员从柴某手中扣押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票(5张),购销合同和结算単、纳税申报表等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留存的票据、账务资料。

  5、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建行开户档案资料及活期存款明细账,李强、李岗锋、乔宗仁、杨国才、杨国强、邢云先、刘强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账户的活期存款交易记录中有2015年9月7日、8日上海雅定工贸公司和李岗锋的294万元货款流转记录:李岗锋转公司294.02万,同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转给上海雅定工贸公司294万元。

  6、李强、李岗锋、乔宗仁、杨国才、杨国强、邢云先、刘强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流水。证实,(1)刘强农行卡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李岗锋等人之间有交易记录;(2)李岗锋农行卡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之间有交易记录。其中:2015年9月7日、8日,李岗锋农行卡分五次转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294.2万元,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又同步分五次转给上海雅定工贸有限公司294万元货款,李岗锋卡同时又收到大额货款294万(税务部门认定为资金回流);(3)乔宗仁农行卡与刘强、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赵仙桃、杨国才、刘志强、刘满新等人之间有大额交易记录;(4)杨国才工行卡交易记录;(5)杨某强、刘志强建行卡交易记录。

  7、柴某、李岗锋、薛某虎、武某1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证实,(1)被告人杨某强就是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武某1就是方山县YX矿业公司、方山县YX矿业公司、方山县瑞强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会计;(3)被告人杨某强就是使用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相关手续虚开增值税发票1000万的人;(4)武某1从公安机关提供的照片中辩认出被告人杨某强就是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当时让其担任公司会计的人。

  三、(一)XTD公司接受上游十一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

  1、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定工贸公司资金回流情况、上海雅定工贸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雅定工贸公司(原上海雅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15日注册成立,经营不锈钢制品、有色金属、建材等,该公司于2015年7月至9月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67份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6496501.57元,税额1104405.41元,价税合计7600906.98元。杨某强司机李岗锋于2015年8月31日至9月8日分六次共转账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2940700元。同期,该公司又分八次转账给上海雅定工贸公司2940300元,2015年9月2日至9月8日、上海雅定工贸公司分九次转给李岗锋2940500元,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2、上海徒锋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徒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建筑材料、机电、五金交电、化工原材料通讯设备、办公用品等,2018年6月21注销。该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10月27日、10月29日先后共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41份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3987017.87元,税额677793.09元,价税合计4664810.96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沥青、3号喷气燃料等产品。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有李岗锋的汇款交易记录4笔共49500元,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3、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发票明细、增值税申报表、增值税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注册成立,经营日用百货、五金电器、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办公文化用品、玻璃制品、不锈钢制品、服装服饰及面辅料、化工原料及产品等。该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注销未吊销。该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和11月24日两次共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35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3380552.13元,税额574693.87元,价税合计3955246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玉米、圆钢等产品。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有李岗锋的汇款交易记录多笔,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4、上海尘胤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尘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建筑装饰材料、化装品、服装服饰等,该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注销未吊销。该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和12月30日两次共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51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3958099.37元,税额672876.63元,价税合计4630976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玉米、葵花、铝矾土、铝料等家纺产品等。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有李岗锋的汇款交易记录多笔,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5、上海梓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梓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金属材料、五金交电、建筑装潢材料、电子产品、通讯器材、计算机开发服务等,该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注销。该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10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96599.98元,税额164220.02元,价税合计1130220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手机。

  6、上海沐延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沐延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化工原料及产品、电子产品、五金制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建筑材料、服装等,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注销。该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48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4794692.36元,税额815097.64元,价税合计5609790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大米、上衣,鞋子等家纺产品等。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有李岗锋的汇款交易记录多笔,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7、上海源玉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源玉贸易有限公于2015年8月25日注册成立,经营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五金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机械设备、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皮革制品、陶瓷制品等,该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吊销未注销。该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1份销售铝料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98803.42元,税额16796.58元,价税合计115600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圆钢、不锈钢板、家纺产品等。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也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8、上海翊斌实业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等、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翊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注册成立,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材、食用农产品、日用百货、五金交电批发零售、有色金属、办公用品等,该公司于2019年3月23日注销未吊销。该公司2016年3月30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46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4595223.43元,税额781187.97元,价税合计5376411.4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玉米馇、玉米面、水稻等产品。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中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9、上海责阅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上海责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注册成立,经营金属材料、食用农产品、机电没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办公用品、服装服饰等,该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注销。该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50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4957270.43元,税额842735.95元,价税合计5800006.38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稻花香米、五香黄花鱼等农产品。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也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

  10、湖南熙祥贸易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认证资料、增值税申报纳税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地税务机关调查笔录等材料。证实,湖南熙祥贸易公司于2015年6月4日注册成立,经营建筑材料、煤炭、焦炭、钢材及矿产品、珠宝手饰、金饰、贵金属等,该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注销。该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1份销售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999923.08元,税额169986.92元,价税合计1169910元。该公司接受购买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黄金。该公司的银行交易记录也没有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该公司法人王昆和业务员走逃,该企业无正常的经营场地和存货仓库,当地税务部门已于2016年4月8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1、新余市凯博达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进销项税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新余市凯博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建筑材料、矿产品、煤炭、金属材料、珠宝、金银首饰等,该公司于2015年11月29日给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过13份铝矾土专用增值税发票,金额1217196.95元,税额206923.45元,价税合计1424120.4元。该公司接受的上游增值税发票主要是个性金条。当地国税部门调查后已于2016年6月6日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XTD公司为下游十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

  1、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吴文君证言、会计田铁梅证言及其提供的2018年4月转出补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业务员王华栋证言、财务副总任慧林证言,方山县公安局向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调取的该公司营业执照、田铁梅关于该公司支付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铝矾土货款的情说明、关于孟俊生的情况说明和死亡证明、购销合同、购进货物过磅单登记表、部分过磅单、供应商往来明细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记账联、抵扣联)及网上认证结果清单、银行承兑汇票等账务资料,被告人薛某虎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强供述与辩解等、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薛某虎通过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业务员孟俊生从中介绍联系个人贩卖铝矾土矿,并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名先后与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购销铝矾土矿合同,合同总量达44000吨,合同约定直接送到。被告人薛某虎共贩运给该公司铝矾土404482.67吨。货款合计11811965.09元,该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6月8日先后八次用承兑汇票付款全额支付给薛某虎。之后,被告人薛某虎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名虚开了10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95696.82元,税额1716268.27元,价税合计11811965.09元)给了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入账,认证抵扣了进项税。案发后,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将其对应税款1716268.27元,于2018年4月份进行进项税转出,并于2018年5月15日补缴。被告人旺虎是从大武郭家沟薛保大个人手中购买的贩卖给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每吨800元不含税、事后以9.8%左右的税点向杨某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和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是以10%的税点结算的。

  2、孝义冠骅耐火材料厂实际控制人王耀伦证言、辩认笔录及其提供的薛海平手机号截图,孝义冠骅耐火材料厂的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收料单、结算单、银行承兑汇票、完税证、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发票、应收款明细账单等账务资料和孝义市国税局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被告人薛某虎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强供述与辩解、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2015年6—7月间,被告人薛某虎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名和孝义冠骅耐火材料厂签订了1000吨铝矾土的供销合同后,贩运给该公司铝矾土459吨。该公司支付薛某虎(当时自称薛海平)货款104.52万元(100万承兑,46520元现金),之后被告人薛某虎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名虚开了9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894461.58元,税额152058.42元,价税合计1046520元)给了孝义冠骅耐火材料厂入账,认证抵扣了进项税。案发后、孝义冠骅耐火材料厂根据孝义市国税局处罚决定,于2018年7月5日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32117.18元。被告人薛某虎是从大武郭家沟薛保大个人手中购买的贩卖给孝义冠骅耐火材料厂,每吨800元不含税。事后以9.8%左右的税点向杨某强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和孝义泰兴铝美有限公司是以10%的税点结算的。

  3、范晓明证言、赵刚证言、于我保证言及其提供的原平凯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聂小荣证言及退赃汇款凭证、原平国税局关于辛某军同志的情况说明、范晓明工行卡交易明细、辛某军工行卡交易明细、丁美军工行账号交易明细、辽宁大石桥市国税局关于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涉案税款协查情况说明、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和登记注册资料、该公司与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铝矾土往来明细表、计量单、入库单、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税票认证结果清单等相关账务资料、史树威证言及完税证明、丁美军证言及其与杨某强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等、吕梁市国税局稽查卷。证实,2015年3-5月间,山西省欣荣实业有限公司范晓明通过山西太原的赵刚联系从山西省原平凯特耐火材料厂于我保处购买了874.42吨铝矾土(总价税合计1832955.29元)卖给了辽宁丰华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交易货款通过银行汇给范晓明个人银行卡上。后范晓明通过于我保、赵刚介绍认识了原平国税局轩岗分局的被告人辛某军后,让辛某军代开增值税发票,范晓明按17%的税点先后于2015年6月25日和2015年7月2日两次共汇给辛某军税款267413.62元。之后,辛某军于2015年7月11日转给了丁美军186126元税款,让丁美军联系虚开增值税发票,后丁美军通过乔宗仁联系好杨某强后,杨某强让陈某以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名给辽宁丰华有限公司虚开了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66628.46元,税额266326.83元,价税合计1832955.29元)和购货合同。丁美军于2015年7月11日转给杨某强137900元开票款。辛某军从中非法获利81287.62元。案发后,辛某军妻子聂小荣于2020年6月10日主动退出267413.62元。辽宁丰华有限公司将该16张虚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税务认证抵扣进项税266326.83元,该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将该税款全部补缴。

  4、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宝兴证言、太原太钢杨伟证言,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资料、增值税发票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增值税抵扣联明细表、完税证明,辽宁大石桥市国税局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国为耐火陶瓷制品及其它耐火材料制造,经营地址位于辽宁省营口**经济开发区张官村。2015年间太钢退休职工杨伟通过和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宝兴联系,给该公司送过铝矾土骨料等(无购销合同),杨某强合作提供发票,税点17%,现金支付。该公司共接收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6份(开票日期为2015年10月30日,金额527335.05元,税额89646.95元,价税合计616982元),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于2015年10月向当地国税部门进行了进项税认证抵扣,辽宁大石桥市国税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辽宁营口高新冶金炉料公司作出税务处罚决定后,该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补缴了税款89646.95元。

  5、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会计任宪荣证言、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商资料、税务登记注销资料、原平税务局证明、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原平市东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注册成立,2017年3月16日注销。经营范围为煤炭、铝矾土、建材、石灰石、石粉、石灰等,经营地址位于原平市上阳武村。该公司会计和办税人任宪荣为兼职会计。该公司接收的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134张进项税发票都已向原平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现未补缴增值税。

  6、原平市伟腾公司实际控制人辛宇东、会计郝君兰证言、原平伟腾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记账凭证、收据、增值税发票及其网上认证结果清单、银行承兑汇票等账务资料完税证明、原平税务局关于该公司接受方山县XTD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情况证明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证据、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太原王秀平给原平伟腾公司送过铝矾土,2016年3月10日,该公司支付王秀平货款2687460.09元,后王秀平提供方山县XT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40张,金额共计3997037.23元,税款共计67946.45元和假购销合同一份,供该公司认证抵扣进项税67946.45元。2018年5月原平伟腾公司转出进项税67946.45元,并于2018年6月26日缴纳罚款339748.23元。

  7、神木市耀顺工贸有限公司法人刘军证言、神木市耀顺工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营业执照、购销合同、入库验收单、结算单、收据、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发票及认证结果清单、完税证明等账务资料证据、陈某证言。证实,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钢渣、铁粉、建材、石灰石等,经营地址位于神木县南关商业街。2016年3月该公司接收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3张进项税发票(金额223584.27元,税额38009.33元,价税合计261593.6元)和虚假的购货合同等记账资料后,向神木县税务局进行了认证抵扣。神木县耀顺工贸有限公司实支付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现金11593.6元,承兑汇票7万元。案发后,2018年5月21日,该公司补缴了增值税38009.33元。

  8、山西宏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注销资料、营业执照,清税证明、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及认证结果通知书、原平国税局证明等证据、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山西宏盛源物资有限公司原平分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注册成立,2016年12月19日注销,经营范围为矿山机械设备、钢材建材、化工产品、铝矾土等,经营地址位于原平市新原乡武彦村,该分公司于2016年4月接收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5张进项税发票(2016年4月25日开票,金额499998.74元,税额84999.75元,价税合计584998.4元)。后向原平县国税局进行了进项税申报、认证抵扣。该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注销前后,未发现进项税转出,也未补缴增值税。

  9、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实际控制人张俊成证言、宸龙耐火材料厂营业执照、高铝粉入库单、收据、明细账、增值税发票及纳税申报表、补税完税证等账务资料、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于2015年6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耐火材料、化工原料、矿产品、钢材销售等,经营地址位于定襄县青石二村。该厂在2016年间和一个姓白的人购进高铝粉后,姓白的人分两次提供了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发票(2016年4月25日开具,金额499993.49元,税额84998.91元,价税合计584992.4元),定襄县宸龙耐火材料厂当年向原平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案发后,该厂于2018年7月19日补缴了增值税。

  10、原平市恒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工商资料、税务登记注销资料、原平税务局证明、增值税发票认证结果清单等证据、吕梁市国税局稽查材料。证实,原平市恒星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注册成立,2015年9月9日认定为-般纳税人,2017年10月13日注销。经营范围为铝矾土、建材、石灰石、石粉、石灰等,经营地址位于原平市新原乡张村。该公司接收的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42张进项税发票都已向原平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抵扣,现未补缴增值税。

  四、关于杨某强控制的方山县RQ物资贸易、YX矿业、RQ矿山机电、YX矿业四公司接受文水海威钢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证据。

  (一)书证

  1、公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证实,方山县公安局根据山西省公安厅308专案组经侦组云端线索,先后于2019年12月20日对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瑞强贸易有限公司,2020年6月15日对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接受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决定立案侦查。

  2、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瑞强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档案资料和税务登记。证实,(1)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赵洁琴,住所方山县麻地会村。2011年6月8日变更为李仲田,股东赵洁琴(变更后李仲田,注册出资50万)。2011年8月9日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纳税人识别号142330556559811,财务负责人武某1;(2)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蝉保,股东杨彦斌(注册出资40万)、陈蝉保(注册出资10万),住所方山县马坊镇李家湾村。2010年7月2日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缺纸质档案资料),纳税人识别号142330676418239,财务负责人张金梅;(3)方山县RQ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晓梅,股东李晓梅(注册出资450万)、杨某强(注册出资50万),住所方山县城。2010年3月1日核准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缺纸质档案资料),纳税人识别号142330680204313,财务负责人武某1;(4)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利花,注册资本300万元,独资一人有限公司,住所方山县麻地会村。2011年9月2日变更为方山县宝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秀英,办理变更手续的委托代理人巩建军。2012年2月28日申请注销登记纳税人识别号14233057107525,财务负贵人武某1。

  3、方山县国税局情况说明、认证结果清单。证实,方山县公安局要求协查销售方为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购进方为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瑞强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的42份增值税发票进行核实,结果为41份发票已全部认证(有一份为重复号码为00009390)。

  4、方山县公安局向汾阳市公安局调取得308案材料,汾阳市公安局受理立案登记表、决定书、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瑞强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表、汾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国家税务局吕梁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文水海威兴旺钢材经销有限公司所涉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水海威兴旺钢材经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情况汇总表、山西国元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实,(1)吕梁市国税局稽查局认定文水海威兴旺钢材经销有限公司2009年1月到2017年12月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涉嫌介绍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向293户用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发票2468份,金额1964874740.89元,税额334028705.95元,价税合计2298903446.84元,并收取营业外收入税点98114933.31元。其中,第200户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300万,营业外收入13.5万元;(2)山西国元会计师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认定,2007--2018年间,涉及王**汝为客户代垫购货款开票客户1355户,涉及销售含税金额4943534588.87元,账外销售收入25463888917.19元,占比16.59%,可能存在虚开发票嫌疑。其中,第90户为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1190万元,第299户为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300万元;(3)汾阳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文水海威钢铁有限公司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立案侦查。

  5、方山县公安局向汾阳公安局调取得文水海威兴旺公司收据、入账白条、销售汇总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记账联、资金流转记录等认定虚开增值税的依据资料等。证实,2011年4月26日,陈敦龙打白条收到给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6份,价税金额共计630万元;2011年5月26日,陈敦龙打白条收到给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6份,价税金额共计560万元。两次共计涉及税额1729059.85元,价税合计1190万元;2011年5月26日打白条给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金额共计300万元,税率4.5%,获利13.5万元,经手人李根荣。

  (二)证人证言

  1、武某1、李晓梅、巩建军、赵洁琴、杨彦斌、王建文、秦继龙证言。证实,四公司的注册经营过程,证明该四公司都是由杨某强实际控制经营的,基本没有实际生产。其中:(1)武某1证言。证实,我于2008年认识杨某强之后,给杨某强的方山县瑞强公司、方山县亿兴公司、方山县银兴公司做过会计工作。这三个公司具体的经营范围是矿粉和建材。我没有去过这三家公司实地。我只是给他们报账。具体是收到公司(杨某强让李岗锋带过来的)给我送来的进项税发票、认证清单、购销合同、公司收付款凭证之后,我将所有资料编制凭证、登记账本,然后杨某强让我给某个公司开具销项发票,我就按杨某强的指示给开具销项发票,再将销项发票开具出来让李岗锋拿定,每个月底把税金报给税务局(网上申报)。这就是我给杨某强所做的会计工作。这三家公司的财务账我当时都做成账了,最后这些财务账等资料我全部交给杨某强。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销项发票也是杨某强让我开的,财务也是我收到杨某强给我的公司进项发票、认证清单、购销合同、公司支出和收款凭证之后,我将所有资料整理编制凭证,登记账本,然后杨某强让我给某个公司开具销项税发票,我就按杨某强的,这就是我给杨某强所做的公司的会计工作。我没有具体参与公司的收付款工作,XTD公司的账目没有装订,因为杨某强没有给我提供出入库单、车辆运输资料、收付款资料。XTD公司的财务账目杨某强拿走了。之后,就失去联系,杨某强还欠我50000多元工资;(2)李晓梅证言。证实,方山县瑞强公司注册经营的事,我不清楚,应该是杨某强用我的身份证注册经营的,2008年间,我和杨某强是恋人关系;(3)巩建军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我的战友吕晋民认识的杨某强,当时由于我正在待业,吕晋民就让我给杨某强开车打工。当时我给杨某强开的是银灰色的斯巴鲁,车牌号记不清了。我用我丈人李仲田和我老婆李利花的身份证在方山县注册过两个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部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和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2011年6月份,杨某强问我家里有没有空闲的身份证,他的公司要变更法人,由于当时我需要得到杨某强的认可,我就从家里拿的我丈人李仲田的身份证,在杨某强的指使下,我在方山县工商局用李仲田的身份将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赵洁琴(吕晋民老婆)变更为李仲田,杨某强答应给我每个月工资多加2000元,李仲田不知道这回事。2011年秋天,杨某强又让我用我老婆李利花的身份证在方山以工商局注册的方山县RQ矿山机电部配件加工有限公司,刚开始注册的是李利花的法定代表人,后来我忘了是什么原因,我又用我丈母娘王秀英的身份证将润强公司的法人代表变更为王秀英。最后在杨某强的安排和指使下,我去方山县工商局注销的这两家公司,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这两个公司的地扯都是在麻地会村。这两个公司刚开始是用太原钢材市场拉回来的钢筋,在麻地会的杨某强的场子里加工拉成钢丝,然后编织成钢丝网。2011年秋天我不干的时侯,这两家公司还没有卖出过产品,没有正常经营过,场地的钢筋和钢丝最多有一车能拉走。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强。在我开车期间,我没有跟杨某强去过离石。银兴公司和润强公司还有两个司机,一个叫刘强,一个叫二小(杨某强对象李晓梅的弟弟)。我没有见过银兴公司和润强公司的财务人员,我没有给杨某强拿过发票,2015年的时候,我在杨某强开的饭店,见过刘强给杨某强交接过发票。这两家公司的税务登记是杨某强指使我办理的;(4)李仲团、李利花、王秀英自书情况说明。证实,巩建军在李仲田、李利花、王秀英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方山县银兴公司和方山县RQ矿山机电部配件加工有限公司。三人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5)赵洁琴证言。证实,我没有在方山县开过公司。杨某强和我老公吕晋民的外甥李晓梅搞对象了,我们认识。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料上面“赵洁琴”都不是我写的,可以认定是杨某强使用我的身份证注册办理的这个公司,我记得当时杨某强跟我借用过两次身份证,一次是杨某强说是去西客站拿快递,还有一次是杨某强说要用我的身份证在银行开户用了,这两次我都没有跟着杨某强出去过,只是把我的身份证给了杨某强,当时杨某强和李晓梅找对象,所以我没有防备,而且我跟我老公吕晋民也核实过,他没有把我的身份证给过杨某强,他也没有跟杨某强去过方山县办过企业;(6)杨彦斌证言。证实,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是2008年的时候,我在方山县注册的,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是我的前妻袁永林(2010年)离异,公司地址是方山县马坊镇李家湾村。我当时投资400多万元购买的设备,准备投资办厂,结果由于当时襄汾发生矿难,所有选矿厂不让开工,导致公司停滞一年多。2009年8月份,由于种种原因将这个公司以400万转卖给杨某强,我和杨某强还在太原长治路和长风街口界处的“第二客厅”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现在找不到了),杨某强一直没有给我支付转让款,我记得2011年的时候,我就将亿兴公司场地上的设备按废铁卖了50多万元。杨某强应该没有用亿兴公司经营生产过,因为亿兴公司就没有接电进厂。我经营生产期间,就没有生产加工过任何东西,所以没有跟文水海威集团发生过业务和经济往来。我转让亿兴公司时,当时我跟杨某强是生意伙伴,也是比较信认他,所以没有办理公司过户手续。你们调取得亿兴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单显示,法人代表陈婵保,我是股东,可这个陈婵保我不认识,也不知道是谁,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袁永林,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与杨某强签订的转让协议,时间过了十几年了,已经找不到了;(7)王建文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11年春,杨某强通过王建文租赁了其外甥张泽一在麻地会村的一处房子办厂做钢丝网,租金每年一万元,实际上杨建租用了半年时间,协议甲方张泽一是我代签的,乙方李利花不知道是谁签的。杨某强生产了三四个月,我见过杨某强带着一个女的,还有他的一个司机替他管理生产方面的事情,其他人不知道了。王建文辩认出杨某强是2011年签订租赁协议在麻地会村张泽一的厂房加工生产的被告人;(8)薛玉平、奏继龙证言。证实,二人在麻地会的一个场子内打工做过钢筋拉钢丝。

  2、文水海威兴旺钢材经销公证人侯某、武某2、康某的证言。证实,文水兴旺钢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的情况。

  (三)被告人杨某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杨某强供认方山县YX矿业有公司、方山县YX矿业有公司、方山县瑞强贸易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这四公司是其找人办理的,实际控制人是其本人。文水海威开给我公司的税票应该属实,具体金额我无法核实,快十年了,现该四公司的财务账我也不知道在哪里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获取非法利益,指使他人以他人名义先后注册设立方山县YX矿业有限公司、方山县RQ矿山机电配件加工有限公司、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之后,并在其实际控制操纵下,以公司之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6103755.25元,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8157363.53元,虚开数额巨大;被告人薛某虎受被告人杨某强指使,用他人名义注册设立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在取得被告人杨某强同意后,以该公司之名为孝义市泰兴铝镁有限公司和孝义市冠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1868326.69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辛某军身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让方山县XTD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266326.83元。被告人杨某强、薛某虎、辛某军三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辩护人无罪、罪轻、变更罪名的辩护意见,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鉴于本案中有部分企业在案发后全部补缴抵扣税款,本院在对三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辛某军的辩护人认为应予返还被告人辛某军家属多退的186126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杨某强在与被告人薛某虎实施上述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虎起了帮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虎主动到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辛某军当庭认罪,其家属能主动代其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对被告人薛某虎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2018)226号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9年12月11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薛某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辛某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止。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辛某军非法所得81287.6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辛某军家属多缴纳的186126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长  李来生

审判员  秦恩泽

审判员  任奋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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