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6]79号 2006-03-29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色金属矿和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80万吨氧化铝项目优惠政策的复函》(渝办函[2005]76号)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地税局局核定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示精神,我市对有色金属矿中的铝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暂按每吨14元执行。 二、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市暂按每吨9元执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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