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外地企业联合开发项目,其获得的利润计缴所得税,是其自行缴纳还是由我单位代扣? 现行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企业所得税负有法定代扣代缴义务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二种情况是,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除了上述情况,对非居民企业之外的纳税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没有明确代扣代缴义务。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