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3〕20号 2023-05-10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0日 云南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进一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框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3年底前,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在部分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到2025年,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和方式,大幅提升发现问题和处置风险能力,推动市场竞争更加公平有序、市场活力充分释放。 二、主要任务 (三)编制重点事项清单。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梳理需实施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点事项,编制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经合法性审核确认后于2023年8月底前报送省政务服务管理局;2023年底前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统一纳入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管理。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燃气、建筑工程质量、非法金融活动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以及新兴领域中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要积极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全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明确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权责清单的变动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审后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编制本地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 (四)明确监管责任分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和权责清单,逐项明确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责任分工。对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监管边界模糊、监管责任存在争议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之有关的各部门都要主动履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监管空白;同时,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主要行为特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对其研判定性、明确监管职责。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地涉及多部门监管的事项,结合地方机构设置和监管力量配置等情况确定监管部门和职责划分,确保监管到位。对存在部门管辖争议的行政执法事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 (五)建立健全制度规则。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制定跨部门综合监管政策文件,监管工作确实需要、条件基本成熟的,统筹纳入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推动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为跨部门综合监管提供制度依据。制定监管政策文件应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建议。清理、修订现有监管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综合监管对象、内容、频次、方式、程序、分工等要求,确保标准一致、相互衔接、规则统一。支持各地实施综合监管“一业一册”告知制度,一类事项制定一册合规经营指南,一次性告知经营主体合规经营要求,稳定经营主体监管预期。 (六)完善监管工作机制。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已建立有关工作机制的,要进一步完善运行规则,加强业务统筹,强化跨部门综合监管职能作用。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分事项建立健全有关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七)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各地各部门要聚焦问题多发和高风险领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监测感知能力,构建科学高效、多部门联动响应的风险隐患监测预警机制,有效归集分析有关部门监管信息,及早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预警信息要开展跨部门综合研判、协同处置,实现风险隐患动态监测、科学评估、精准预警和及时处置。依托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构建跨部门联合监测预警模型,建立健全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标准,明确预警信息推送规则,制定预警响应和处置预案。 (八)组织实施联合检查。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一般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结合监管对象信用等级和风险分类,不断优化组织方式,合理确定抽查比例、频次和参与部门等。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要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发现涉及行业性、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普遍性、多发性问题的,及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或专项整治。 (九)开展问题线索联合处置。充分利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云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以及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渠道,广泛收集问题线索,加强大数据分析,形成社会多元共治合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需求,加快推广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感知、区块链、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等非现场监管手段,整合全省非现场监管资源,推动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信息共享,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对涉及多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线索,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协同开展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既要做到应查必查、有效处置,又要防止多头检查、重复处罚。 (十)着力提升综合监管联动效能。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跨区域协同立法、签订跨区域合作行政协议、建立跨区域信用联合惩戒备忘录和跨区域处罚协同机制等方式,有效解决跨区域行政执法权限冲突、审管分离、执法标准不统一、重复处罚等问题,推动构建跨区域监管联动格局。加快推进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资格认定、商业特许经营等跨区域监管协作,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转移等跨区域联防联治。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指导,全面研判风险隐患,督促有关地区弥补监管短板。在海关、税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金融监管等领域,加强与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的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源头追溯、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执法联动、执法互认等机制,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十一)抓好试点示范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成品油流通、单用途预付卡、自建房安全等领域的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创新完善监管方式,改革优化监管程序,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切实抓好典型引路。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等地要率先探索,全力推进有关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和“综合监管一件事”、“综合查一次”、“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等,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成果,增强监管正面引导效应,持续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十二)推进监管平台建设和信息互通共享。依托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支撑模块,开发业务协同、资源共享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应用场景,完善监管事项清单管理、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分析评估、证据互认、联合检查等相关功能,支撑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综合监管。加快建设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接口标准,对接联通自然人、法人、空间地理、电子证照、公共信用、监管行为等信息库,按跨部门综合监管业务场景需要共享有关审批和监管数据,明确数据回流和交换规则,确保数据归集规范有序、使用安全高效。有关部门要结合跨部门综合监管具体事项风险监测、协同执法等业务需求,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限、频次和保密要求等。着力打通数据壁垒,推进部门监管业务系统、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与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数据互通共享,并通过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向全国一体化在线监管平台、全国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汇聚监管业务数据,实现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技术融合。加快建设云南省“区块链+行政执法和监督”平台,汇聚全省行政执法和监督数据,实现规范执法、全程留痕。 (十三)持续强化信用监管。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对象的属性和风险特点,积极探索符合行业监管需要的信用监管模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配置监管资源、防范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明确分级分类标准及相应的协同监管措施。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及时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发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失信惩戒。认真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修复工作。 (十四)扎实做好行刑衔接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工作对接和协调联动,根据不同领域监管实际需要,完善案件移送、双向咨询、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检验鉴定结果互认等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做到有案必移,杜绝以罚代刑;存在暴力抗法等情形的,可商请有关机关协助调查处理。有关机关立案后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和涉案物品保存、销毁、处置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跨部门综合监管全过程各方面。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目标任务,确保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合力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十六)提升监管能力。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跨部门综合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监管工作队伍综合素养,并着力强化人员、技术、设备、经费等保障。要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衔接,提升跨部门执法协作能力。进一步整合乡镇(街道)执法资源、充实执法力量,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十七)加强监督问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及时、任务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综合运用通报、督办、约谈、考评等手段,推动责任落实。对推卸责任、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导致重大风险和严重后果,以及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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