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2]263号 2002-10-2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湖北省电力公司《有关工效挂钩问题的报告》(鄂电司财[2002]48号),要求我局对其2000年度工资和所属企业2001年度工资预列标准予以审核,并确认税前扣除工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的规定及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华中电人[2002]73号和华中人[2002]96号通知,考虑到实际情况,经审核,确认湖北省电力公司2000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在69383万元以内,准予税前扣除,差额全部在省公司进行调整,各所属企业2000年度工资不再调整。2001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在基数75550.49万元内(详见附表),准予扣除,其中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下达67178万元,剩余部分为以前年度基数节余部分。湖北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工效挂钩工资基数待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对其工资基数正式下达并由省局下文确认后,对其差额部分在公司本部进行调整。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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