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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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征求意见稿) |
违法行为种类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川渝执行标准 |
代码 |
名称 |
一、税务登记类 |
1 |
10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不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超过30日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罚款50元。 2.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能够自动同步予以变更的除外。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改正的: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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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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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2000元-1万元 |
1.处罚基准2000元,每增加10日加罚10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2000+(N-1)/10*100,最高罚款1万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1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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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3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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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5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5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500元-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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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4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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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2000元-2万元 |
1.处罚基准2000元,每增加10日加罚20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2000+(N-1)/10*200,最高罚款2万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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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5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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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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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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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6 |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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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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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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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7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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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10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10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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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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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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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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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类 |
9 |
20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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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每次逾期未申报处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 |
1.对正常状态的个人统一罚款金额为50元。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对个人每次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元。 3.N代表除首违不罚外其余应申报未申报的次数。 4.同一个申报期内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应申报未申报的,按一次计算。 |
不属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每次逾期未申报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
1.对正常状态的单位每次罚100元,公式为100*N,最高罚款500元。 2.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对单位每次罚100元,公式为100*N,最高罚款2000元。 3.N代表除首违不罚外其余应申报未申报的次数。 4.同一个申报期内存在一个及以上税种应申报未申报的,按一次计算。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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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2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1.主动补缴税款的部分,处主动补缴税款50%的罚款; 2.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50%以下,未主动补缴部分处尚未补缴税款60%的罚款; 3.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超过50%不满100%的,未主动补缴部分处尚未补缴税款80%的罚款; 4.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100%的,处尚未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 |
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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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账簿凭证管理类 |
11 |
30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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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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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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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02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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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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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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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303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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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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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304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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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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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处罚基准50元,每增加10日加罚50元,不满10日的,按照10日计算,公式为50+(N-1)/10*50,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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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05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完税凭证25份以下的 |
2000元-1万元 |
1.处罚基准2000元,每份完税凭证加罚400元,公式为2000+ (N-1)*400,最高罚款1万元。 2.N代表涉及完税凭证的份数。 |
涉及完税凭证26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5万元 |
1.处罚基准1万元,每份完税凭证加罚400元,公式为10000+(N-25)*400,最高罚款5万元 2.N代表涉及完税凭证的份数。 |
四、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6 |
401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且没有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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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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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7日内改正的,每日罚款50元,公式为50*N。 2.在责令的期限届满后,超过7日改正的,每日罚款100元,公式为100*N,最高罚款2000元。 3.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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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402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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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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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每日罚款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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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403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五年内首次未按照规定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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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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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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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404 |
拆本使用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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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本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拆本使用发票本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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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405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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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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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406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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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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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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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407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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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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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408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五年内首次发生,没有违法所得,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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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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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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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24 |
409 |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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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20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2000元-1万元 |
|
25 |
410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0本以下,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0本以下,卷式发票100卷以下,其他发票500份以下的 |
1万元以下 |
1.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和卷式发票每本/卷罚款100元,公式为100*N。 2.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每本罚款200元,公式为200*N。 3.其他发票每份罚款20元,公式为20*N。 4.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最高罚款1万元。 |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1本以上,或者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0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3万元 |
1.处罚基准1万元。 2.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和卷式发票每本/卷罚款100元,公式为10000+100*(N-100)。 3.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每本罚款200元,公式为10000+200*(N-50)。 4.其他发票每份罚款20元,公式为10000+20*(N-500)。 5.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最高罚款3万元。 |
26 |
411 |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0本以下,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0本以下,卷式发票100卷以下,其他发票500份以下的 |
1万元以下 |
1.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和卷式发票每本/卷罚款100元,公式为100*N。 2.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每本罚款200元,公式为200*N。 3.其他发票每份罚款20元,公式为20*N。 4.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最高罚款1万元。 |
涉及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101本以上,或者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不含本数)5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0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3万元 |
1.处罚基准1万元。 2.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和卷式发票每本/卷罚款100元,公式为10000+100*(N-100)。 3.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上)每本罚款200元,公式为10000+200*(N-50)。 4.其他发票每份罚款20元,公式为10000+20*(N-500)。 5.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最高罚款3万元。 |
27 |
412 |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虚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 |
5万元以下 |
1.虚开金额每0.02万元,罚款0.1万元,不足0.02万元按0.02万元计算。公式为N/0.02*0.1,最高罚款5万元 2.N代表虚开金额(万元),N/0.02向上进位取整数 |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50万元以下的 |
5万元-10万元 |
1.处罚基准5万,虚开金额每增加5万,加罚0.5万,不足5万元按5万计算,公式为5+(N-1)/5*0.5,最高罚款10万元。 2.N代表虚开金额(万元),(N-1)/5向上进位取整数 |
虚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
10万元-30万元 |
1.处罚基准10万元,虚开金额每增加50万元,加罚2.5万,不足50万元按50万元计算,公式为10+(N-50)/50*2.5,最高罚款30万元。 2.N代表虚开金额(万元),(N-50)/50向上进位取整数 |
虚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0万元-50万元 |
1.处罚基准30万元,虚开金额每增加100万元,加罚4万,不足100万按100万元计算,公式为30+(N-500)/100*4,最高罚款50万元。 2.N代表虚开金额(万元),(N-500)/100向上进位取整数 |
28 |
413 |
非法代开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非法代开金额1万元以下的 |
5万元以下 |
1.非法代开金额每0.02万元,罚款0.1万元,不足0.02万元按0.02万元计算,公式为N/0.02*0.1,最高罚款5万元 2.N代表非法代开金额(万元),N/0.02向上进位取整数 |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50万元以下的 |
5万元-10万元 |
1.处罚基准5万,非法代开金额每增加5万,加罚0.5万,不足5万元按5万计算,公式为5+(N-1)/5*0.5,最高罚款10万元。 2.N代表非法代开金额(万元),(N-1)/5向上进位取整数 |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 |
10万元-30万元 |
1.处罚基准10万,非法代开金额每增加50万,加罚2.5万,不足50万元按50万计算,最高罚款30万元。公式为10+(N-50)/50*2.5, 2.N代表非法代开金额(万元),(N-50)/50向上进位取整数 |
非法代开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30万元-50万元 |
1.处罚基准30万,非法代开金额每增加100万,加罚4万,不足100万元按100万计算,最高罚款50万。公式为30+(N-500)/100*4 2.N代表非法代开金额(万元),(N-500)/100向上进位取整数 |
29 |
414 |
非法印制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印制发票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下的 |
1万元-2万元 |
1.处罚基准1万元,非法印制发票每增加10份,加罚0.1万,不足10份,按10份计算,最高罚款2万元。公式为1+(N-1)/10*0.1 2.N代表非法印制发票的份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非法印制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2万元-5万元 |
1.处罚基准2万元,非法印制发票每增加50份或者票面金额每增加10万,加罚1万,不足50份按50份计算或者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算,最高罚款5万元。公式为2+(N-101)/50*1或者2+(N-40)/10*1 2.N代表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万元),(N-101)/50或者(N-40)/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30 |
415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涉及发票100份以下且票面金额累计40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5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1.处罚基准1万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每增加10份,加罚0.4万,不足10份,按10份计算,公式为1+(N-1)/10*0.4 2.N代表发票份数,(N-1)/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涉及发票101份以上或者票面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万元-50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1.处罚基准5万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每增加20份或者票面金额每增加5万,加罚2万,不足20份按20份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算,最高罚款50万元。公式为5+(N-101)/20*2或者5+(N-40)/5*2 2.N代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制造发票份数或者票面金额(万元),(N-101)/20或者(N-40)/5向上进位取整数 |
31 |
416 |
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处1万元-5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1.处罚基准1万元,违法所得每0.2万元,罚款1万元,不足0.2万元按0.2万元计算,公式为N/0.2*1 2.N代表违法所得金额(万元),N/0.2向上进位取整数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5万元-50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1.处罚基准5万元,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加罚2万元,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最高罚款50万元,公式为5+(N-1)/1*2 2.N代表违法所得金额(万元),(N-1)/1向上进位取整数 |
32 |
417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
1万元-5万元 |
1.处罚基准1万元,违法所得每0.2万元,罚款1万元,不足0.2万元按0.2万元计算,公式为N/0.2*1 2.N代表违法所得金额(万元),N/0.2向上进位取整数 |
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万元-50万元 |
1.处罚基准5万元,违法所得每增加1万元,加罚2万元,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最高罚款50万元,公式为5+(N-1)/1*2 2.N代表违法所得金额(万元),(N-1)/1向上进位取整数 |
33 |
418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涉及定额发票10本以下,卷式发票10卷以下,其他发票50份以下的 |
1万元-5万元 |
1.定额发票和卷式发票,处罚基准为1万元,每增加1本或1卷,加罚0.5万元,公式为1+(N-1)*0.5 2.其他发票,每5份罚款0.5万元,不足5份按5份计算,公式为N/5*0.5。 3.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N/5向上进位取整数,最低罚款1万元,最高罚款5万元 |
涉及定额发票11本以上,或者卷式发票11卷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1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5万元-50万元 |
1.定额发票和卷式发票,处罚基准为5万元,每增加1本或1卷,加罚1万元,公式为5+(N-11)*1 2.其他发票,处罚基准为5万元,每10份罚款1万元,不足10份按10份计算,公式为5+(N-51)/10*1。 3.N代表涉发票的本/卷/份数,(N-51)/10向上进位取整数,最高罚款50万元。 |
34 |
419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配合检查、调查,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下的罚款 |
|
配合检查、调查,有违法所得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
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四、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35 |
42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两年内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首违不罚除外) |
50元 |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50元-500元 |
1.按每天罚50元,公式为50*N,最高罚款5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情节严重的 |
500元-1000元 |
|
36 |
421 |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
1000元以下 |
1.处罚基准50元,每份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具的税收票证加罚50元,公式为50+(N-1)*50,最高罚款1000元。 2.N代表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份数。 |
五、税款征收类 |
37 |
501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1.主动补缴税款的部分,处主动补缴税款50%的罚款; 2.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50%以下,未主动补缴部分处尚未补缴税款60%的罚款; 3.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超过50%不满100%的,未主动补缴部分处尚未补缴税款80%的罚款; 4.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100%的,处尚未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8 |
502 |
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1.主动补缴税款的部分,处主动补缴税款50%的罚款; 2.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50%以下,未主动补缴部分处尚未补缴税款60%的罚款; 3.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50%以上,未主动补缴部分处尚未补缴税款80%的罚款; 4.未主动补缴税款占应补税款的100%,处尚未补缴税款1倍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未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或者不配合检查、调查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9 |
503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10万元以下的 |
2000元以下 |
1.按照编造计税依据金额的2%处罚,不足50元的按照50元处罚,公式为N*2%,最高罚款2000元。 2.N代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金额。 |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超过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 |
2000元-1万元 |
1.按照编造计税依据金额的2%处罚,公式为N*2%,最高罚款1万元。 2.N代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金额。 |
编制虚假计税依据超过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5万元 |
1.按照编造计税依据的金额2%处罚,公式为N*2%,最高罚款5万元。 2.N代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金额。 |
40 |
504 |
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处欠缴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
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
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欠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1 |
505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或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
处骗取税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
|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或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50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骗取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
|
42 |
506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
处拒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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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507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且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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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4 |
508 |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并在检查、调查期间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
1.对追回或者补扣、补收税款的部分,处追回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税款50%的罚款。 2.对未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下的,未追回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部分处尚未追回或者补扣、补收税款60%的罚款。 3.对未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超过50%不满80%的,未追回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部分处尚未追回或者补扣、补收税款90%的罚款。 4.对未追回的税款或者补扣、补收的税款占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超过80%至100%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未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不配合检查、调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经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逾期仍未补扣补缴的,若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补扣补缴的,处1.5至2倍的罚款;若非因客观原因未补扣补缴的,处2倍至3倍的罚款。 |
五、税款征收类 |
45 |
509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下的罚款 |
1.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每5万,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的罚款,不足5万按5万计算,公式为:N/5*1%*N 2.N代表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万元),N/5向上进位取整数。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50万元,250万元以下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1.处罚基准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的罚款,每增加10万,加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2%的罚款,不足10万按10万计算,公式为【10%+(N-50)/10*2%】*N 2.N代表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万元),(N-50)/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超过250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1.处罚基准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的罚款,每增加50万,加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0%的罚款,不足50万按50万计算,最高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公式为【50%+(N-250)/50*10%】*N 2.N代表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金额(万元),(N-250)/50向上进位取整数。 |
46 |
510 |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绝缴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不配合税务机关追缴欠税且被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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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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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511 |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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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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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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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检查类 |
48 |
601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改,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万元以下 |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期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
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1万元-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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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602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0万元以下的 |
单位:10万元-20万元;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元-2000元 |
1.对个人处罚,每流失5万元税款罚款0.02万元,公式为N/5*0.02,不足5万元按5万元计算,最低罚款0.1万元,最高罚款0.2万元 2.对单位处罚,每流失5万税款罚款2万元,公式为N/5*2,最低罚款10万元,最高罚款20万元 3.N代表造成税款流失的金额(万元),N/5向上进位取整数。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 |
单位:20万元-30万元;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5000元 |
1.对个人处罚,处罚基准0.2万元,流失金额每增加5万元,加处罚款0.03万元,公式为0.2+(N-50)/5*0.03。 2.对单位处罚,处罚基准20万元,流失金额每增加5万元,加处罚款1万元。公式为20+(N-50)/5*1。 3.N代表造成税款流失的金额(万元)。(N-50)/5向上进位取整数。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
单位:30万元-50万元; 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0元-1万元 |
1.对个人处罚,处罚基准0.5万元,流失金额每增加10万元,加处罚款0.1万元,公式为0.5+(N-100)/10*0.1,最高罚款1万元。 2.对单位处罚,处罚基准30万元,流失金额每增加10万元,加处罚款2万元,公式为30+( N-100)/10*2,最高罚款50万元。 3.N代表造成税款流失的金额,(N-100)/10向上进位取整数。 |
50 |
603 |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
1万元以下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罚款10000元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1万元-5万元 |
1.按每天罚5000元,公式为5000*N,最高罚款50000元。 2.N代表超过责令限期改正天数。 |
七、纳税担保类 |
51 |
701 |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属于非经营行为的 |
1000元以下 |
1.按照担保金额的10%处罚,公式为N*10%,不足50元按50元罚款。 2.N代表担保金额。 |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5万元以下的 |
1000元-5000元 |
1.按照担保金额的10%处罚,公式为N*10%,最低罚款1000元,最高罚款5000元。 2.N代表担保金额。 |
属于经营行为的,担保金额超过5万元的 |
5000元-1万 |
1.按照担保金额的10%处罚,公式为N*10%,最高罚款10000元。 2.N代表担保金额。 |
52 |
702 |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虚假担保金额5万元以下的 |
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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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担保金额超过5万元的 |
50元-1000元 |
1.按照担保金额的0.1%处罚,公式为N*0.1%,最高罚款1000元。 2.N代表担保金额。 |
53 |
703 |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五年内首次发生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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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第二次发生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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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内第三次以上发生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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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除特别注明外,“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2.所称“发票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 3.“情节严重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指违法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严重等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