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是否贴花?如果贴花,是按拍卖佣金贴花还是按货物拍卖金额贴花? 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其征收管理是根据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来征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帐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我们认为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的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因此,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如果拍卖行将委托方委托拍卖的物品拍卖给买方,实现了财产所有权由委托方向买方的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与买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属于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收范围,买方在签订合同时自行贴花,委托方公司印花税由拍卖行代委托方贴花,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此印花税应由委托方缴纳,但拍卖行受委托方的委托拍卖财产,为了源泉控管,一般地区的税务机关都委托拍卖行代征此部分的印花税,此部分的印花税是不应由拍卖行负担的,而应由委托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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