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实收资本,实收资本从4000.00万元增加到10100.00万元,新增注册资金由股东(自然人)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缴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评估作价6100.00万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成果分别为(①、房屋建筑工程全过程成本管理系统V1.0;②、市政电力线路智能巡检系统V1.0;③、水利水电工程水工三维协同设计系统V1.0;④、水利水电工程水情自动测报系统V1.0),都是自然人投资研发。 问题: 该自然人是否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建议: 1.国税函【2005】319号在2011年已废止。 2.适用财税【2016】101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来源:重庆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布时间:2024-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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