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问题: 总公司无偿提供房屋给分公司使用,部分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用于员工住宿并收取部分租金,请问如何缴纳房产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回复内容: 您好,您所提交的纳税(费)咨询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对自用房产部分,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对出租部分,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香洲区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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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其他个人房产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情况掌握执行:
对私营及私营以上企业,无偿使用股东个人的房产,视为自用房产,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使用股东以外个人的房产,视为租赁行为,按照租金标准向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核定征收房产税。
对个体工商户无偿使用个人房产经营的,若“三证”统一,视为自用。反之按租赁行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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