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6年初以10%的年利率向职工兑付了上年度集资款2800万元的利息280万元,并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20%,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56万元。由于我公司留存收益比较多,为了减轻个人负担,股东会讨论决定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从企业的税后留利中支付。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2800000 贷:现金280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5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560000. 我公司的上述处理是否正确,请指点。 答:你公司扣缴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有误,账务处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由取得收入的纳税义务人负担。而你公司对利息所得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列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由企业的税后留利支付。也就是说,由企业代付了税款,职工领取的利息所得是不含税所得额。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否则就会缩小税基,少计税款。正确的方法是,先将纳税人的不含税所得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含税所得额,然后代入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每次不含税所得额÷(1-20%)。你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款利息2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800000÷(1-20%)=3500000(元); 应纳税额=3500000×20%=700000(元); 应补税款=700000-560000=140000(元)。 也就是说,你公司实际负担的集资利息支出为350万元,即职工实际取得的集资利息收入为350万元,按税法规定应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即70万元,税后所得280万元。因此,你公司的做法并不是“全额扣缴”,而是按不含税收入直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50-280)×20%=14(万元)。你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在向职工支付利息所得时正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例你公司代付个人所得税,可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3500000 贷:现金2800000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700000. 有的单位把为纳税人负担的集资利息个人所得税款并未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如你公司是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列支,还有的单位是在“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账户列支。但不管在哪个账户列支,只要是单位负担了本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实际支付给个人的款项都属于不含税所得额,都需要先换算为含税所得额再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重申: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凡是为纳税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计入损益类账户的金额和超标准列支的费用,都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结合本例,如果你公司在会计处理时将集资利息350万元全部在“财务费用”账户列支,则不仅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70万元不准税前扣除外,剩余的280万元超过列支标准的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假设同期、同类商业银行年贷款利率为6%,则经批准的集资利息超限额列支数=2800×(10%-6%)=112(万元),必须在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处理。纳税调整增加额合计182万元。如果为纳税人负担的税款70万元全部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列支,因为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所以就不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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