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税[1995]77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06
摘要:对《通知》第二条 :“群众检举的案件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中开支,不得从税款中开支”,应按照1995年财政部下发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四十二款中提取,并从严掌握。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陕财税[1995]77号      1995-11-06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从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在打击偷、逃、骗税案件、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源流失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未能很好地贯彻执行《通知》规定,对《通知》理解含糊不清,认识上不够统一,致使群众检举案件有所下降,影响了《通知》的正确贯彻执行。

  为了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巩固和发挥群众协税护税网络的作用,激励群众检举的积极性,现将财政部(78)财税字第130号《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 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再予重申,并作如下要求: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加深对《通知》重要性的认识。尽管《通知》下发于1978年11月,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今天,对打击偷、逃、骗税行为、维护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财税部门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二)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贯彻执行中要坚决按《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和提高。

  (三)对《通知》第二条 :“群众检举的案件提奖数额应控制在所补税款百分之十范围内。此项奖金可以从其他罚金中开支,不得从税款中开支”,应按照1995年财政部下发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四十二款中提取,并从严掌握。

  以上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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