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适用税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而,通常情况下,境内企业对外国企业分配股息所得时应按10%的优惠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协定税率低于10%时则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在该文件中明确了二个问题:
但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6、其他几种特殊形式的对外支付股息: 二、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2)向QFII支付股息: 二、QFII取得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涉及退税的,应及时予以办理。 综合以上文件,非居民企业的预提所得税应由直接支付的企业进行代扣代缴。
(3)向海外B股分配股息:
7、2008年以后分配2008以前年度的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企业的属于该境内企业2008年1月1日之前所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支付给外籍个人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 当然,在该文件中关于外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已经有新的政策规定,但对于外籍个人的免税规定仍然适用。而在其后国税函[1994]440号文件又继续强调了该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1994]440号)“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待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因而,企业支付给外籍个人的股息所得目前仍是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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