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对外支付股息涉税问题解析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丽芹 南精赞 人气: 时间:2009-09-04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多,很多境内企业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对于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感到困惑。为此,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就对外支付款项的几种情况进行了归纳总结,供纳税人参考。   第一部分对外支付股息...

  三、企业汇出股息应申报的程序: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文件相关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

  因而,这里强调了企业在对外付股息时必须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税务证明。对于税务证明的开具应依据下述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上述文件对于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对外支付款项时应申办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
  1、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3万美元以上贸易性外汇资金,则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2、企业必须取得国、地税都开具的税务证明。有些企业对此不太理解,这是因为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的税种,在到地税开具税务证明时地税机关会根据相关资料判断企业是否应代扣代缴相关的营业税(股息不涉及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以及是否已经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而多数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在国税机关管理,因而,到国税机关开具税务证明主要是证明企业所得税是否已代扣代缴或者免税。

  3、企业在开具税务证明时需要先到国税再到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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