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0]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0-01-25
摘要: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104号        1990-1-25

  为了支持涉外保险业务的发展,扩大对外保险范围,增创外汇收入,经研究决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收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法规征税。

  本通知自文件到达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0年1月25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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