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程彩清 人气: 时间:2009-09-29
摘要: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 逃税门 事件被媒体热炒。由此引发的关于 大小非减持 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陈、柯二人从企业取得转让的股权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所得税。

  但记者查阅了相关文件发现,有一种情况个人可以暂免缴纳个税。即,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缴个税的事情已有先例,2008年,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国已经发生的最大的股权转让缴税案例。

  二、自然人股上市交易的涉税问题  
  在得到新华都转让股权后,新华都完成了将法人股转成自然人股的华丽转身。然而,正是这一转变引发了人们对于两人通过转股逃避税收的质疑。

  按照《东南快报》的披露,陈发树和柯希平将6.1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6月份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达到55.815亿元,而成本仅仅是6100万元,利润高达5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3.75亿元。

  对于上述事实,新华都集团的总裁助理李欣回应称,根据此前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4]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1996]12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欣还表示:“因为现在是暂缓执行期,以后一旦国家要求开始执行的话,我们一定会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不过,专家并不赞同李欣的说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日前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与陈发树类似的情况在我国有很多,但他们都是把股息红利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两个概念混淆在一起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款和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尽管资本利得税还没有开始执行,但是也适用于上述条款。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原始股,诸如管理人内部股的成本价,与这些股票解禁那天的市价之差,这部分不叫资本利得,而应该是股息红利所得,是应该纳税的。”刘桓说,现在一些上市公司往往忽略了这一点,相关部门加强征收,也是针对这个方面的。

  刘桓进一步解释认为,从持有原始股,到解禁减持,过程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假设某股东持有成本价为1元的若干原始股,在限售股解禁的当天,市价变成10元了,之间9元钱的差价就是股息红利所得,应该比照股息红所得税的标准纳税;如果等之后在二级市场卖到了20元时,那么从10元到20元之间10元的差价就是资本利得,这部分是可以暂缓的。 

  此外,外经贸大学的税法专家也认为,李欣的免税一说是源自财税字[1998]61号文件的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财税字[1998]61号文的暂免缴税规定是在1998年出台的,不应该适用于大小非个人股东减持所得范围。因为该通知出台时,国内的证券市场尚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也不存在大小非,因此当时规定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不包括股改之后的大小非自然人股东,而仅是针对从二级市场买入再卖出的炒股个人。 

  另据北京地税12366热线证实,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之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必须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所谓大小非,非是指非流通股(non-tradable share),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持有者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另据西南证券的最新报告显示,在即将到来的10月份,将有19206亿元的限售股解禁,为9月份的13倍多。其中,中国石化和工商银行两大巨头的限售股也将解禁。

  三、高管股权激励所得也应缴个税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受陈发树等套现避税事件的影响,紫金矿业高管们获得股权激励收入未缴税的事实也随之浮出水面。

  从《东南快报》的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6月16日紫金矿业公告称,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通过大宗交易市场转让了2759万股紫金矿业,其中,2100万股以9.15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紫金矿业的10名高管,作为股权激励。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0.1元的价格获得股权,如今,他以9.15元转让,获利超两亿元。

  对此,报道分析指出,紫金矿业上市前,陈景河以股权激励名义获得的股权属于工资薪酬范围。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紫金矿业税务征管所在地福建上杭县地方税务局证实,并未听说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来申报纳税事项,之前减持套现的黄金富豪陈发树和柯希平也没有申报个人所得税。

  那么,高管获得股权激励应如何缴税呢?记者查阅了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2009年5月4日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