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发树套现逃税风波”看股权流转的涉税问题

来源:中国税务网 作者:程彩清 人气: 时间:2009-09-29
摘要: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 逃税门 事件被媒体热炒。由此引发的关于 大小非减持 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

  近日,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被媒体热炒。由此引发的关于“大小非减持”以及个人股权转让是否征税的讨论也日趋白热化。从事件的过程看,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目前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否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大小非减持后再出售股票的行为上。对此,笔者结合有关媒体报道,对其中的涉税问题进行逐一剖析。

  事件起因: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今年4月27日,紫金矿业49亿限售股开闸上市,自此劲刮减持风。包括柯希平、陈发树以及董事长陈景河在内的股东、高管纷纷套现。据报道,在解禁后的第一周内,紫金矿业第二大自然人股东、厦门首富柯希平就通过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匆匆抛售了7476.68万股,套现额在6.64亿元左右。而第一大股东陈发树更是在之后两个月的时间内出售2.94亿股,合计套现约27亿元。

  在陈发树、柯希平等忙于用套现资金大举收购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时,其税收问题也开始被市场关注。媒体直指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逃税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大小非成逃税重灾区。

   之后,各大媒体纷纷撰文分析陈发树等人的套现逃税问题。尽管目前陈发树的减持再投资行为是否构成逃税尚未得到监管部门的证实,但从《东南快报》9月21日刊发的文章中,却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事件背后隐含的几个股权转移涉税问题。

  以下是《东南快报》报道摘要:
  紫金富豪陈发树柯希平减持套现超五十亿调查
  2009年09月21日08:56  稿件来源:东南快报

  紫金矿业的黄金富豪大小非疯狂逃税再次成为一股涌动的暗流。紫金富豪利用税收监管盲区,通过灰色通道逃税成为大小非逃税重灾区。

  知情人士透露,大小非法人股减持难逃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但改道自然人减持就可以逃避税收监管,这是股市神秘富豪满天飞的根本原因之一。

  记者调查发现,紫金矿业两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减持套现超过50亿元,总共逃税金额超过10亿元。背后的神秘灰色通道就是企业先以成本价转让给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二级市场套现,从而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陈发树和柯希平是外地人,我们也没法监控,个人转让上市流通股权目前是暂免征税。”上杭县地税局城区分局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李德忠先生告诉记者,只要是通过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发生股权转让的,无论是私下协议转让还是通过大宗交易市场和二级市场转让,都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针对大小非减持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没有法律依据。

  法人股借道自然人出售
  紫金矿业第一、二大自然人股东陈发树和柯希平一共拥有的6亿多股紫金矿业都是出自于新华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记者查阅当初紫金矿业上市招股说明书发现,新华都工程以0.1元的面值无偿转让给陈发树3.5亿股紫金矿业,同样以0.1元的面值转让给柯希平2.6亿股,新华都工程没有赚到一分钱,明知紫金矿业上市必然产生大幅溢价收益,赚取超额利润,新华都工程为何如此慷慨转让给陈发树和柯希平一个巨大的馅饼呢?

  记者发现陈发树通过自己控制的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51%的股权;而柯希平是厦门恒兴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家公司持有新华都工程49%的股权。

  新华都工程实际上是陈发树与柯希平共同控制的一个将法人股倒卖成自然人股逃避税收的通道;参与紫金矿业法人股分赃的自然人股东还有陈发树的兄弟陈志程和陈志勇,通过新华都百货分发了1900多万股。

  陈发树和柯希平将6.1亿股紫金矿业从新华都工程的法人名下转移到自己名下,按照6月份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出售给高管进行股权激励的价格9.15元计算,这些股票的价值达到55.815亿元,而成本仅仅是6100万元,利润高达55亿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新华都工程逃避的企业所得税超过13.75亿元。

  2009年半年报显示,半年之内,陈发树已经减持紫金矿业数量达到2.9亿股,柯希平减持2.8亿股,两人一共减持5.7亿股,套现金额达到50亿元。按照个人转让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这两大黄金富豪大小非基本上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

  董事长违规逃税无人监管
  紫金矿业另一个逃税平台就是上杭金山贸易有限公司。李荣生、胡月生、邓干彬、陈小青、谢福文、林宇和吴文秀等9位自然人股东以同样的手法从上杭金山贸易有限公司以0.1元的面值分得10亿股,而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有限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股权激励的名义获得了1亿股。

  6月16日紫金矿业公告称,陈景河通过大宗交易市场转让了2759万股紫金矿业,其中,2100万股以9.15元的价格转让给了紫金矿业的10名高管,作为股权激励。陈景河从上杭金山贸易公司和新华都集团以0.1元的价格获得股权,如今,他以9.15元转让,获利超两亿元。

  事件观察:股权流转环节的税收政策分析

  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陈发树套现逃税事件”实际牵涉到三个股权流转环节的税收问题。
  一、法人股转为自然人股的涉税问题
  在紫金矿业上市之前,新华都以成本价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了陈发树和柯希平。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如果该报道属实,那么无论是新华都还是陈、柯二人都得缴纳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由于是新华都是无偿转让给陈、柯二人股权,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视同对外捐赠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陈、柯二人,则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进一步明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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