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其他纳税人发票的处罚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处理。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