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1996]167号 1996-04-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你市紫金县国税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转给你们。省局意见:紫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生产的“保健茶”产品,其原料虽然为药用植物,但是经加工后制成袋泡茶形式,已有别于一般的中药饮片,不应按农业产品中“药用植物”的征税范围掌握,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东省紫金县国家税务局关于“保健茶”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 广东省国税局: 我县二轻饮料食品厂(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保健茶”产品是由山上自然生长的救必应、金不换、金银花、鸡骨草、鸭脚沐叶、车前草、葫芦草等药用植物经晒、炒、研粉、筛选、蒸、风干后以袋泡茶形式包装而成的。 对该产品我局原按省税务局粤税发[1994]13号规定依13%(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下发后,有些同志提出,该产品是否可比照农业产品依13%税率征税,请省局答复。 紫金县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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