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1]474号 2001-09-05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1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铁道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的监管和检查工作。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铁道部在京直属运输企业是指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 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北京铁路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自2001年起分别属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名单附后)。(略) 相关文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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