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联字[2003]1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操作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29
摘要:县区局运输发票采集岗位要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软盘发票数据进行病毒检测,未经检测不得接收数据。同时通过"运输发票数据检查软件"对一般纳税人上报的发票信息数据进行检查,未经通过检查的,退回企业重新报送。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制定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工作沟通和配合,从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各环节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工作衔接制度。

  (二)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使其深刻理解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举措,在工作中取得支持和配合。

  (三)作为数据源头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保证数据文件的内容正确,格式符合总局规定的标准。

  (四)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数据传递的责任部门为信息中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数据传递的责任部门为征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具体责任人: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刘国民、王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潘忠、闫晓冬

  (五)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在进行数据传递时,对于传递的时间、操作人员、文件名、文件大小、记录的发票数等情况,双方均作详细记录,并在对方记录签字备查。

  (六)吉林省国家税务局与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分管局领导于每月上旬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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