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2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12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省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税收行政申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5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程序及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废止]

吉地税发[2004]23号       2004-03-12

  税屋提示——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拔高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质量和效率,现对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宙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有:政策性减免税-财产损失处理、税前弥补亏损、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购置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销售大包干、工效挂钩、提取坏帐准备金、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集团汇总(合并)纳税。改变成本及间接费用核算方法、医疗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扣除审核、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科研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部分扣除审核等。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设置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自行设置审批项目的要立即予以清理和取消。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按照省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税收行政申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吉地税发[2003]56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的程序及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审批责任制。调查审核人员要对其所承办事项写出详实的调查审核报告并签字以示负责;各类审批事项都要坚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严禁暗箱操作:报请上级局审批事项的情况必须详实,意见明确、资料齐全,并经主管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否则上级局可不予受理。对不按审批程序办理。必备资料不全。报批的事项情况不清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以及由于税务内部原因造成超过审批时间的要追纠有关人员的责任。为提高审批效率。县(市、区)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不得超过15天,市、州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间,一般事项在15天之内,较大事项不超过20天。按规定应上报省局审批的事项为每季度最后月份的,1-10日,超过时限未报的,除确有特殊情况外,一律在下一个受理期内受理,省局从受理期满之日起,除重大审批事项外,在20日内办结。

  三、各级地税机关对本级审批的企业所得税事项要逐级报送省局备案。各市州局和省直属征收局每年要分别在7月末前,12月末前将本地区上半年,全年减免税和税前审批情况(软盘)报送省地税局。备案的主要内容为:减免税企业成立时间,减免类型、减免期限审批年度预计实现利润、预计减免所得税。县(市、区)局向市。州局报送备案的时间由各市、州局确定。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核算管理制度,按户分年度分功进行核算,及时跟踩反映享受优惠敢策企业买现减免税情况,并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局报告.核算的内容包括:减免税种类(含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减免期限、减免所得额、减免税颧及减免税新增产值、收入和利润等。

  五、本通知中所列举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国家或省政府发文有明令取消的项目应立即停止审批,但要加强事后的的监督管理,以防止发生发写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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