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秸秆”变“煤”穿帮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柯婧 方聪 张洞石 人气: 时间:2022-05-31
摘要:本案是湖北省咸宁市税务、公安和银行等部门协作破获的一起较为典型的、空壳企业分层级“变票”虚开案件,具有作案手法隐蔽、涉及区域广、多环节“变票”虚开等特点。

  违法人员设立9家企业,虚构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伪造购销链条,将秸秆“变身”为煤炭,向下游企业大肆虚开,非法牟利——违法人员自以为编织了一条天衣无缝的“变票”业务链。但这一切,最终都没有逃过办案人员的眼睛……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咸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破获了一起涉及湖北省咸宁、宜昌、天门和荆州4个地区,涉案金额达3.2亿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虚开案件。目前,以黄某、李某为首的涉案团伙9名违法嫌疑人均已落网,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营运反常,煤炭贸易疑点重重

  2021年9月,咸宁市税务局收到上级稽查部门下发的一条案源核查线索:咸宁市M贸易公司、H贸易公司和L贸易公司3家企业存在虚开违法嫌疑,要求咸宁税务稽查部门核实企业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接到线索后,咸宁市税务局检查人员迅速从金税三期系统中调取了M、H、L3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申报、开票数据,开展初步核查。通过征管系统对企业信息初步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这3家疑点企业均为煤炭经销企业,均成立于2018年11月。在不满3年的时间里,3家公司累计购进总量8.9万吨的“炭”产品,并向下游宜昌、荆州等地的16家企业“卖出”“煤炭”10.9万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53份,涉及金额6582.2万元。作为贸易企业,购销数量存在较大缺口,具有虚开嫌疑。

  随后,检查人员按调查流程,依法对H公司和L公司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询问。但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接受询问时,均表示自己只是在该企业挂名担任职务,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其实是M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并且两家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张某。

  3家企业为同一名人员控制,并且企业人员存在交叉任职情况,是否存在团伙违法作案情况?

  检查人员带着疑问,约谈了M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黄某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在咸宁没有办公地点,只聘请了代账公司为3家企业做账目处理和申报等工作,企业的办公地在宜昌市,位于宜昌G港码头附近。

  检查人员对黄某提供的3家企业的记账凭证、开票结算单、送货单、出库通知单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后,从中发现了诸多疑点:记账凭证中未发现3家企业经营必需的相关费用支出及付款记录,例如,房屋租赁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和差旅费用等经营费用支出等,也未发现企业有煤炭运输费用、码头仓储费用等贸易公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成本费用。这些情况均与正常经营的煤炭经销企业不符。

  综合初步核查中的诸多疑点,检查人员认为,咸宁市M、H、L这3家煤炭经销公司经营行为异常,具有虚开发票违法嫌疑。于是,咸宁市税务稽查部门立即启动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将信息传递至公安机关,税警双方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联合专案组,对企业立案调查。

  鉴于案情涉及湖北省内多个地市,为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实现跨区域一体化协同作战,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和湖北省税务局稽查局决定,采取由咸宁市警税部门牵头,其他涉案市州的警税力量配合协查的方式查办案件。

  溯根寻源,破解购销谜团

  办案人员通过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调取M、H和L这3家涉案煤炭经销公司的进项、销项发票数据,仔细分析核查与其有交易关系的上、下游企业情况。他们发现,3家公司的上游企业均位于天门市,主要为天门市X生物燃料公司等6家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均为生物燃料和新能源。而3家涉案公司所有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都流向了宜昌、荆州两地的16家煤炭购销企业。

  办案人员决定兵分两路同步实施调查。一路办案人员紧盯涉案企业资金流向,从中寻找异常情况和违法证据。另一路办案人员则按照开票数据等涉税信息提供的线索,奔赴涉案公司的上、下游企业所在地,实地核查相关企业经营情况,核实企业购销业务是否虚假。

  在湖北省公安厅的协调下,办案人员从金融机构调取了涉案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逾万条银行流水信息,并实施了针对性分析。他们发现,涉案企业购销货物付款的顺序是:宜昌、荆州的下游企业(购买煤炭企业)先汇款给咸宁市M、H、L这3家煤炭经销公司,3家涉案公司收到货款后马上付款给自己的上游企业(销售“炭”产品企业)——这个支付流程与贸易企业先付款买货,再向下游企业卖货收款的方式截然不同。

  随后,办案人员在调查3家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黄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的过程中发现,3家煤炭经销公司企业在收到下游企业的“货款”后,便迅速将这些款项汇入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而这些上游开票企业在收款后,均会于当天将资金转入黄某的银行账户,随后这些资金在转入多名个人账户后最终全部都又转回到下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中,完成资金回流。

  另一路办案人员在湖北省天门市对天门市X生物燃料公司等6家涉案上游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后发现,这些公司的注册经营地既无厂房和生产人员,也无必要生产设备,现场不仅未见购进原材料和相应的产成品,而且大门紧锁,企业人员也已失联。核查结果显示,这6家企业从未收购过秸秆等农产品,也不具有生产加工能力,其对下游咸宁市3家涉案煤炭经销企业开具的名为“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发票。

  与此同时,奔赴宜昌市外调的办案人员,在核查黄某所称的位于G港码头的企业经营办公地址后发现,该地址是一处废弃民房,现场既没有企业用于经营贸易的货物,也不具备办公经营条件。

  利剑出鞘,斩断“变票”链条

  完成咸宁市涉案3家企业、天门市上游6家企业的资金流和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取证工作后,税警联合专案组对黄某进行了讯问。

  起初,黄某坚称企业煤炭销售业务真实存在,并称咸宁的3家企业卖出的不是一般的“煤炭”,是原煤与炭按7:3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新型能源产品。对于企业均没有运输费用等情况,黄某解释称,这些费用之前全部已付给了上游企业老板,但是上游企业一直都没有提供相关发票。尽管黄某振振有词,但随着办案人员陆续拿出上游天门市6家生物燃料公司的调查结果,以及涉案企业的资金流、业务流等多项调查证据后,黄某的额头开始沁出细密的汗珠,开始答非所问,逐渐难以自圆其说。

  办案人员见此情景,向黄某进行了法治宣传,晓以利害。最终,黄某心理防线坍塌,承认了咸宁市3家煤炭经销企业无货对外虚开的违法事实。黄某向办案人员表示,他与一个名为李某的人员是搭档,整个“业务团队”除他和财务人员张某之外,还有李某等7名人员,其中李某负责上游天门市6家企业的开票业务和下游宜昌、荆州等地企业的开票牵线等业务,他主要负责团队相关人员的组织工作,以及咸宁市3家企业的“运营”工作。

  根据黄某供述的情况,专案组迅速对涉案重要嫌疑人李某等人的通信、行踪等进行了全方位监控,在取证的同时,对这些涉案人员进行了布控。

  随后,专案组抽调税警双方30余名业务骨干,组成4个抓捕小组分别在咸宁、宜昌、荆州、天门等地市,同步实施收网行动。其间,湖北省、咸宁市两级警税部门通过稽查视频指挥系统远程联动指挥抓捕行动。抓捕人员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程与指挥部连线,并对整个抓捕办案过程进行了摄录取证。此次行动,共抓捕涉案违法嫌疑人8人,扣押涉案车辆一辆、查获账簿凭证50余本、作案用手机数部、公章15枚,以及购销合同等大量涉案资料。

  李某、张某等8名涉案人员落网后,对其以团伙形式在天门市、咸宁市等地设立空壳企业,虚构购销业务,对外“变票”虚开、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黄某、李某、张某等9名人员结成违法团伙,分层级虚构购销链条,操纵天门市X生物燃料公司等6家空壳公司虚开品名为“秸秆”等名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下游咸宁3家该团伙控制的煤炭经销公司开具品名为“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再由咸宁3家公司向位于宜昌、荆州的16家下游企业,“变票”虚开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案发,该团伙控制的9户涉案企业共虚开发票2200余份,涉及金额3.2亿元。目前,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已结束。黄某、李某、张某等9名涉案团伙成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羁押,案件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税案评析】精确执法,快查速办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局长 詹鹏宇

  本案是湖北省咸宁市税务、公安和银行等部门协作破获的一起较为典型的、空壳企业分层级“变票”虚开案件,具有作案手法隐蔽、涉及区域广、多环节“变票”虚开等特点。案件的快速查处,打击了违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力地维护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

  本案得以在短期内顺利查处,税警银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得当是其中的关键。案件查办过程中,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充分发挥涉税信息分析、侦查布控、资金账户监测等各自优势的同时,密切协作,迅速完成了涉案企业的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调查和取证工作,并在短时间内对涉案违法嫌疑人进行了精准布控和抓捕,实现了案件的快速查办。

  本案的查办对于税务机关打击虚开违法活动提供了启示。其一,税务机关应继续深化完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税务机关须进一步加大与公安机关的协作力度,双方应探索建立数据化合成作战中心,实现违法信息情报传递、涉案数据线索分析、案件调查取证,以及涉案嫌疑人抓捕布控等案件查办工作的同频共振,以此进一步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和违法打击反应速度、力度。在案件侦破时,充分发挥作战中心信息传递快、信息失真少、决策便捷的优势,从速从快完成证据采集和涉案嫌疑人锁定工作,以免贻误战机。

  其二,规范执法行为,让办案过程经得起推敲。规范执法、依法办案,是税务稽查工作的原则,也是将案件办成铁案的关键。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面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拒不配合,甚至走逃失联等不利情况,办案人员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和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均做到依法行政和全流程记录,以确保执法行为有痕迹、看得见、可回溯,切实降低办案人员执法风险。

  本案中,办案人员在仔细分析涉案企业涉税数据的基础上,聚焦疑点,审慎求证,多次赴实地核查涉案企业运营情况,从数万条企业资金流数据中锁定回流证据,依法讯问形成充实的笔录言证,使案件的证据链条完整充分,执法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案件查处更规范、高效。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5月31日    版次: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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