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44号 2006-04-26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严密税源控管、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下半年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收到实效。 二、税务登记证件(含外框)及换证工作宣传材料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其他配件。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地税共管户的基础信息比对工作,由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与国税部门协调处理。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范围,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严禁只填《税务登记表》,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省局将登记率和换证率作为本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 五、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税护税作用。在换证工作中,要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吉林省组织机构信息卡”,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为实现与同级技术监督部门互通互联,交换数据,信息共享做好准备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要将《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存档备查;对2006年1月1日—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换发新证,要将旧证收回,存档备查。 七、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统一按《通知》要求的时限进行。《通知》中所列附件1至附件5,未随文一并转发,由省局统一安排部署;附件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由市州局负责填报(具体见本文附件1)。各市州局要在12月2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附件: 1、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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