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6]4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4-26
摘要:税务登记证件(含外框)及换证工作宣传材料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其他配件。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44号        2006-04-26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严密税源控管、加强征管基础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把此项工作作为下半年的一项主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明确目标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收到实效。

  二、税务登记证件(含外框)及换证工作宣传材料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不得自行增加其他配件。要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国、地税共管户的基础信息比对工作,由各市州局结合本地实际,与国税部门协调处理。

  四、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通知》规定的范围,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严禁只填《税务登记表》,不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省局将登记率和换证率作为本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

  五、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协税护税作用。在换证工作中,要认真查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吉林省组织机构信息卡”,确保数据完整、准确,为实现与同级技术监督部门互通互联,交换数据,信息共享做好准备工作。

  六、各地要做好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要将《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存档备查;对2006年1月1日—7月31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换发新证,要将旧证收回,存档备查。

  七、换证工作的时间安排,统一按《通知》要求的时限进行。《通知》中所列附件1至附件5,未随文一并转发,由省局统一安排部署;附件6《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由市州局负责填报(具体见本文附件1)。各市州局要在12月20日前,将换证工作总结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

  附件:

  1、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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